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石子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皖0321执异40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怀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石子伟、迟保国、尚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称,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321执148号、3437号、3438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并提取被执行人石子伟、迟保国、尚群合伙以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的、在怀远县的怀远县2016年乡村道路畅通工程二标段工程款3000000元,并要求怀远县协助执行上述款项。二标段的工程是我公司承包的,被执行人石子伟、迟保国、尚群不是实际施工人,我公司从未与石子伟、迟保国、尚群签署任何挂靠协议或分包协议,与石子伟、迟保国、尚群不存在任何关系,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工程系三被执行人合伙承建及工程款属三被执行人所有。因工程施工需要采购材料、租赁设备,我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与安徽元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一份《材料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当时被执行人石子伟只是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代表与我公司签署合同,不能证明石子伟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我公司已按照合同的约定结清了材料采购与设备租赁款项。怀远县人民法院在怀远县冻结并提取的3000000元工程款属于我公司所有,与石子伟、迟保国、尚群无关,且工程款属于债权,应当下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而不是《协助执行通知书》。现我公司要求法院依法撤销(2019)皖0321执148号、3437号、3438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2016年5月13日,案外人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就其中标的怀远县2016年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二标段施工项目,与怀远县农村公路畅通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签订《施工合同书》。2016年5月16日,案外人就中标项目的施工材料的采购及施工设备的租赁,与安徽元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在两份合同“乙方”栏处,除加盖了安徽元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被执行人石子伟作为公司代表亦进行签名。2020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19)皖0321执148号、3437号、3438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冻结并提取被执行人石子伟、迟保国、尚群以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怀远县的怀远县2016年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二标段工程款3000000元,并向怀远县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怀远县签收后,尚未将上述二标段工程款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
判决结果
撤销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9)皖0321执148号、3437号、3438号《执行裁定书》及向怀远县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叶小军
审判员蒋新文
审判员支立好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李琳琳
判决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