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玲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青海宏旭劳务有限公司等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新2801执保3084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申请人巴州玲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海宏旭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1455之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巴州玲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提供了被申请人青海宏旭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宏旭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042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我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担保人,担保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730工程指挥部自愿以其名下银行账户内650422元财产作为反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依法冻结担保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730工程指挥部名下银行账户内650422元;
二、依法解除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0422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合议庭
审判员王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崔瑜航
判决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