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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中华
联系方式:024-23940092
注册时间:1991-12-05
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简介:
一般项目:铁路、公路、市政、房屋建筑、水利水电、隧道、桥梁、城市轨道交通、钢结构、土石方、铺架、土木工程建筑、信号、通信线路安装、电气化、环保水处理、装饰装修、暖通制冷、幕墙施工,锅炉安装,管道安装,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检测试验、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特种设备安装、维护、保养、改造、租赁,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租赁,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含桥梁构件)、建筑材料、钢材销售,矿山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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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20民初12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源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九局)、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九局成都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欣源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源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红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中铁九局、中铁九局成都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川2022民初2616号民事裁定,驳回中铁九局、中铁九局成都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中铁九局成都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认为一审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本案应由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川20民辖终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18)川2022民初261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中铁九局成都公司申请追加欣源泰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通知欣源泰公司参加诉讼。欣源泰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与本诉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红源公司向本院申请就案涉工程做工程造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四川正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0年9月30作出四川正益[2020]工程造价鉴字第0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本院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并组织各方质证。在审理过程中红源公司、中铁九局公司、中铁九局成都公司、欣源泰公司就本诉及反诉部分请求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红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平与被告中铁九局、中铁九局成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卉、郑宇,被告欣源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何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红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红源公司与中铁九局成都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2.判令中铁九局成都公司给付红源公司工程款18452601元及资金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中铁九局成都公司退还红源公司保证金50万元;4.判令中铁九局成都公司赔偿红源公司停工、窝工损失2047797.65元;5.判令中铁九局对中铁九局成都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6.诉讼费用由中铁九局及中铁九局成都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中铁九局成都公司系乐至县二环线二期安置房工程的总包单位。2016年年初,红源公司与中铁九局成都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约定中铁九局成都公司将其承建的乐至县二环线二期安置房工程中约肆万平方米的施工任务(含五区1-14栋和五区社区)中除总坪、管网、绿化、强电、室外弱电、天然气、消防及自来水之外的总包合同范围内的施工任务承包给红源公司施工,工程造价中建安工程费计价方式按《四川省2009年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13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文件全额计算暂定下浮8%,最终以乐至县财评中心评审后为准确定,并执行部、省、市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资阳市工程造价信息》乐至县价格执行;在主体工程封顶验收后两个月支付至已完工程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支付至已完工程的80%,剩余20%于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6个月内付清;工程履约保证金为500万元,在主体封顶断水后两个月退还50%,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退还50%;项目暂定2016年3月15日前进场施工。合同签订后,红源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26日和2月26日向中铁九局成都公司缴纳了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并积极筹备开工事宜,直至2016年7月12日,工程方正式开工。至2017年8月23日,工程主体竣工并经监理、建设、设计单位和中铁九局成都公司验收合格。但中铁九局成都公司只在2017年1月-2018年4月委托第三方分批给付了工程款730万元,并分批退还了保证金150万元。由于中铁九局成都公司迟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红源公司缺乏资金无法施工而长期停工,期间停工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租赁费等高达2047797.65元,现由于工程复工遥遥无期,为减少损失,红源公司于2018年6月16日拆除了脚手架和大部分机械设备。 中铁九局成都公司答辩称:请求法院驳回红源公司对我公司及中铁九局的诉讼请求。红源公司、中铁九局成都公司已经解除了协议,现在工程已由欣源泰公司接手,欣源泰公司已经足额返还保证金200万元,解除协议已生效。 中铁九局答辩称:同意中铁九局成都分公司的答辩意见。 欣源泰公司答辩称:案涉项目验收是事实,关于施工框架协议与保证金我方不清楚,红源公司后续承诺的装修工程没有履行,请法院依法判决。 欣源泰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红源公司立即向欣源泰公司移交“乐至县报国寺安置点二期五区安置房”工程[包括工程实体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移交的有关施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质量保证资料,检测资料,质量管理技术资料,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资料)];2.判令红源公司赔偿欣源泰公司损失300万元;3.反诉费用由红源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4月4日红源公司向欣源泰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将2018年4月所收的全部工程款(工程款金额为58万元)全部用于民工工资及材料费支付,并完善主体工程,主体工程完善后继续进行后续的装修工程,欣源泰公司在红源公司的工人及相关机械进场后(包括卷扬机全部安装到位)的十日内支付按财评预算及承包合同约定下浮比例到主体封顶的工程价扣减欣源泰公司已支付部分的余额的40%……,否则,将无条件退场并赔偿欣源泰公司300万元损失。欣源泰公司收到红源公司出具的上述承诺后,即在2018年4月向红源公司支付了58万元,但红源公司并未按照承诺的约定履行承诺内容,在收到欣源泰公司给付的工程款后未入场进行后续的装修工程,致案涉工程工期严重延误,时至今日,拖延已两年有余。欣源泰公司认为,红源公司违反承诺致工期严重延误不仅严重影响返安户安置,影响社会稳定,而且导致欣源泰公司无法如期完成竣工验收并向项目建设单位如期交付案涉安置房,数千万元资金无法正常收回,已给欣源泰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此损失理应由红源公司承担。 红源公司答辩称:1.本案的反诉原告不具备反诉原告的主体资格,现在我方与中铁九局成都公司之间的框架协议没有解除,所以我方不存在与反诉原告签订了协议。2.现在该工程尚未竣工,不具备提交工程资料条件。承诺是个人写的,不是公司承诺,而且公司也没有追认。欣源泰公司支付的58万元不足以支付民工工资和工程款项,是按协议完成工程,所以我方不存在违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中铁九局成都公司是中铁九局下属经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系乐至县二环线二期安置房工程的总包单位。2016年年初,红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中铁九局成都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施工内容双方约定,中铁九局成都公司将其承建的乐至县二环线二期安置房工程中约肆万平方米的施工任务(含五区1-14栋和五区社区)中除总坪、管网、绿化、强电、室外弱电、天然气、消防及自来水之外的总包合同范围内的施工任务承包给红源公司施工。工程造价约定,建安工程费计价方式按《四川省2009年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13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文件全额计算暂定下浮8%,最终以乐至县财评中心评审后为准确定,并执行部、省、市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资阳市工程造价信息》乐至县价格执行;《资阳市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材料和设备价格由业主、甲方、乙方三方设询价小组市场询价,共同确定。付款方式为,在主体工程封顶验收后两个月支付至已完工程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支付至已完工程的80%,剩余20%于工程竣工验收支付后6个月内付清;工程履约保证金为500万元,在主体封顶断水后两个月退还50%,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退还50%;项目暂定2016年3月15日前进场施工。甲方按照甲方拨付工程款周期和付款对乙方进行付款,工程款在业主拨付并汇至甲方账户后,甲方提取和代缴相关费用并收到乙方提供的足额合理发票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拨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工程款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真实有效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否则按违约处理。甲方必须按约定及时向乙方付款,否则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在竣工时间内向甲方提交一套完整的竣工资料。施工交验资料在支付工程款之前,必须在甲方归档。 合同签订后,红源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26日和2月26日向中铁九局成都公司缴纳了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并积极筹备开工事宜,2016年7月12日,工程正式开工。至2017年8月23日,工程主体竣工并经监理、建设、设计单位和中铁九局成都公司验收合格。红源公司于2018年6月16日拆除了脚手架和大部分机械设备。 2017年4月17日,中铁九局成都分公司为甲方,红源公司为乙方,欣源泰公司为丙方,三方共同签订《工程施工框架协议》解除合同,合同约定,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2.合同解除后,甲方不承担与该项目相关的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3.关于原《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中乙方所缴纳的工程履约保证金200万元,由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代甲方退还至乙方的缴款账户,丙方退还条件为:甲乙双方解除工程施工框架协议后,甲方在5日内完成以下工作,①该项目施工合同备案;②签订完税的《工程施工协议书》;③该笔资金在甲方向丙方所收取的计算服务费中扣除。4.本合同三方签章生效(本协议生效前提是,丙方代甲方退还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退至乙方上述账户时间为准)。中铁九局成都分公司、红源公司、欣源泰公司分别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中铁九局成都公司在2017年1月-2018年4月委托第三方分批给付了工程款730万元,并分批退还了保证金15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红源公司申请,对案涉乐至县天池镇报国寺村农民集中安置房二期五区1栋至14栋及五区社区工程中红源公司已完工程,按照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本院委托四川正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四川正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四川正益【2020】工程造价鉴字第0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1.对上述案涉工程鉴定造价为21872581元;2.工程停工产生的架管租赁损失和管理人员工资损失2047797.65元未在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中约定,未包含在委托鉴定范围内,不计算在鉴定造价金额中,是否计入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认定。就双方有争议的事项,鉴定意见说明(9)载明:该工程的综合脚手架费用按全额计取的费用为471899.23元;垂直运输费按全额计取为390627.49元。垂直运输费用、综合脚手架的相应定额项目单价为包含抹灰、装饰等项目内容的单价,由于工程未施工完成,鉴定项目中不包含抹灰、装饰等工程,具体计取比例由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认定;1至9号楼对讲系统已单独立项计算,涉及金额83140.80元,是否计算有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认定;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夜间施工费用税前价格总计为125378.56元,取税并下浮8%后为119281.65元,是否计取由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认定。 经本院组织鉴定部门、各方当事人复勘后,2020年10月27日,四川正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案涉项目对讲系统预埋管盒作出鉴定意见说明,经现场抽查,除C户型对讲管盒已预埋外,A户型和B2户型从厨房至阳台燃气报警阀未见预埋管出口及接线盒,户内其他部分已预埋。一层入口楼梯间对讲管线未预埋,此部分鉴定时未计算。此次复勘情况涉及1栋B2户型20户;5栋A户型40户;6栋B2户型20户;10栋至14栋为商业用房,无需预埋对讲管盒,其余住宅户型为C户型,此部分涉及金额4011.25元。 红源公司支付鉴定费309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2020年7月17日,各方当事人就部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由欣源泰公司向红源公司支付工程款800万元;二、红源公司在欣源泰公司将工程款打入双方指定的第三方账户440万元后5个工作日内移交工程现场及工程相关资料;三、由欣源泰公司在领取调解书时向红源公司先行支付100万元,用于开具相关工程款发票(此票向欣源泰公司出具);四、剩余700万元由欣源泰公司在见工程款发票之日起3日内将其中160万元支付至民工工资专户(此款依据红源公司支付委托方能支付给民工,如有剩余款项直接退还至红源公司指定账户);五、上述第四项中剩余540万元,由欣源泰公司在领取调解书并见工程款发票之日起3日内将其中440万元支付至双方指定的第三方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账户(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皇龙支行8820××××0863),另100万元在已经工程实体及资料完毕后15日内支付至上述账户,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在法院收到双方签字移交工程清单并通知其支付时,向红源公司支付此540万元;六、双方提起的其他诉讼请求待鉴定意见作出后再行协商或由法院判决。 调解书送达后,欣源泰公司向红源公司共计支付700万元,其中直接向红源公司支付100万元,红源公司已用于开具相关工程款发票;160万元已支付至民工工资专户;440万元转款至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账户。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已将该440万元转至红源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 2020年9月10日,红源公司向欣源泰公司移交施工资料,尚未提交以下资料:1.商砼检测报告(包括混凝土配合比等);2.水电管线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复检报告;3.填充墙砂浆复检报告;4.线管隐蔽记录;5.建筑垂直抄测记录;6.实验单汇总表(已施工部分检测报告汇总,需检测单位签字盖章完善);7.水泥28天报告(11份)。 2020年9月23日,红源公司向欣源泰公司移交乐至县报国寺村农民集中安置房二期五区工地。属于红源公司的所有材料、工具、办公用品等已搬迁完毕。 关于土方堆放涉及的费用,红源公司当庭予以放弃。 证明本案事实的有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工程施工框架协议解除合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验收照片、收据、请款申请、转款凭据、借条、相关文件、施工资料等证据载卷,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红源公司与中铁九局成都公司之间的《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是否已经解除,向红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体。2.工程款的金额如何认定。3.红源公司提出的停工、窝工损失是否应当支持,金额如何认定。4.反诉部分,欣源泰公司请求红源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金额如何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752938.07元及利息(利息以13752938.0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3752938.0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7月17日止;以5752938.0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 三、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不足以承担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四川欣源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7302元,其中判决部分91460元,由原告四川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111元,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44349元;调解部分55842元,减半后收取27921元,由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工程造价鉴定费309000元,由原告四川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8818元,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21018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四川欣源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长刘彤 审判员张斌 审判员梅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卓浩军
判决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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