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超、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1222民初5577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太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金超诉被申请人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阿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超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阿壮的银行存款130463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申请网络查控,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阿壮的银行存款130463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尹淼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郑亚南
判决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