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曦
联系方式:0599-8834255
注册时间:1993-03-31
公司地址:福建省南平市东山路2号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办理其一级分行在银监会批准的范围内授权的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限于实盘交易)、代理国外信用卡付款业务;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李桂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闽0702民初679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南平分行)与被告官接兴、李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南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水、被告官接兴、李桂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建行南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官接兴、李桂英立即偿还建行南平分行借款本金521783.14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3604.23元(暂计至2021年1月27日)及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建行南平分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折价抵押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路××号××幢××室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本案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均由官接兴、李桂英承担。诉讼中,建行南平分行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官接兴、李桂英立即偿还建行南平分行借款本金521783.14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7493.41元(暂计至2021年3月25日)及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明确第3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官接兴、李桂英支付建行南平分行律师费1980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官接兴、李桂英因购买商品房资金不足,向建行南平分行申请贷款。建行南平分行、官接兴、李桂英经协商一致,于2016年4月21日签订了合同号为350677008-2012-20160859605号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8万元整,期限300个月(2016年4月22日起至2041年4月22日止),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以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路××号××幢××室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房他证南字第201601709号。借款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下调(上浮/下调)10%,该利率自起息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依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及前述浮动比例(上浮/下调幅度),在本合同约定的每个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同时借款人同意,在不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前提下,贷款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对前述浮动比例进行调整,并在经贷款人公告后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此时本合同利率的调整不受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的限制。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100%,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在借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自下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并按新的贷款利率、剩余期限、未到期贷款余额重新计算每期还款额,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建行南平分行依约向官接兴、李桂英发放了贷款58万元,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为据。贷款发放后,官接兴、李桂英未按约履行贷款清偿义务。截至2021年1月27日,官接兴、李桂英尚欠建行南平分行借款本息合计535387.37元,其中本金521783.14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3604.23元,建行南平分行多次催收,官接兴、李桂英均明确表示无力偿还。综上所述,官接兴、李桂英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损害了建行南平分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借款合同第十七条规定,建行南平分行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官接兴、李桂英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行使担保权利,为维护建行南平分行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令准允建行南平分行的诉讼请求。 官接兴辩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欠款。利息(含罚息、复利)及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也无力承担。 李桂英辩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欠款。利息(含罚息、复利)及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也无力承担。若银行可以处理抵押房产,可以用处理房产的价款来归还欠款,其余的款项没法归还。 建行南平分行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官接兴、李桂英结婚证复印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编号:350677008-2012-20160859605)、房屋他项权证、《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过期催款通知书》、律师费发票。官接兴、李桂英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4月21日,官接兴、李桂英与建行南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编号:350677008-2012-20160859605)一份,相关主要内容:借款金额58万元;借款期限300个月(即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2041年4月22日止);借款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下调10%;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所执行借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法还款;抵押物为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333号三山江景天城X幢X层X室房产,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对于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建行南平分行与官接兴、李桂英就上述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建行南平分行取得房屋他项权证(证号:房他证南字第2××7号)。合同签订后,建行南平分行于2016年4月22日向官接兴放款58万元。官接兴、李桂英2020年7月起未按约足额还款,截止至2021年3月25日,官接兴、李桂英尚欠借款本金521783.14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7493.41元。 另查明,建行南平分行为提起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1980元
判决结果
一、官接兴、李桂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借款本金521783.14元、利息17493.41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3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二、官接兴、李桂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律师费1980元; 三、如官接兴、李桂英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有权对官接兴、李桂英提供的抵押物〔位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路××号××幢××层××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南字第2××7号)〕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顺序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75.2元,减半收取计4537.6元,由官接兴、李桂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卫瑞霖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薛晔琳
判决日期
2021-09-2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