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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冯淑云
联系方式:15944438088
注册时间:2010-01-29
公司地址:公主岭市东六马路北十门
简介:
建筑工程安装、施工;道路、桥涵安装、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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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豹与徐清革、袁俊宝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0184民初2530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豹、徐清革与被告袁俊宝、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喜公司)、吉林省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清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万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与邹璋宁、旺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俊宝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豹、徐清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三被告给付工程材料款219046元和人工费7905元,合计226951元;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初,袁俊宝挂靠万喜公司承建旺和公司开发的范家屯镇旺和世纪城10号楼土建工程。袁俊宝将该工程中的地下一层、地上十一层框架结构工程承包给了二原告,袁俊宝与徐清革于2014年5月1日补签了承包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李豹已于合同签订前为工程前期投入,购买压管桩273根计2153延长米,费用219046元,人工费7905元,共计226951元。现工程已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李豹、徐清革对此多次向三被告索要材料款和人工费,三被告却互相推诿拒绝给付。原告认为,袁俊宝将工程转包给李豹、徐清革,李豹、徐清革按约定完成施工,袁俊宝应当给付工程材料款和人工费。万喜公司允许袁俊宝挂靠从事经营活动,袁俊宝是万喜公司承包旺和公司开发的旺和世纪城10号楼土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万喜公司应与袁俊宝经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旺和公司作为旺和世纪城10号楼土建工程的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袁俊宝未答辩。 万喜公司辩称,万喜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关系以及施工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给付义务,违反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驳回原告诉请。 旺和公司辩称,1、本案属于重复诉讼,应当驳回起诉。李豹在2020年提起诉讼,被驳回起诉,本次诉讼构成重复起诉。2、徐清革不是适格主体。李豹2016年、2020年提起诉讼时,徐清革作为证人出庭,徐清革不是本案工程承包人。3、旺和公司不欠承包方工程款,不应当承担给付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5月1日,袁俊宝与徐清革签订合同书、补充协议、备案条款,约定袁俊宝将旺和世纪城10号楼工程清包部分承包给徐清革
判决结果
驳回李豹、徐清革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4元,由李豹、徐清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东 人民陪审员朱晶波 人民陪审员周锦侠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吴英华
判决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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