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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冯淑云
联系方式:15944438088
注册时间:2010-01-29
公司地址:公主岭市东六马路北十门
简介:
建筑工程安装、施工;道路、桥涵安装、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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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红旗与曾胜光、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0184民初2461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葛红旗与被告曾胜光、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喜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红旗、万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与邹璋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胜光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葛红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190000元及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按照2016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16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万喜公司将公主岭市金碧阁花园小区19#、20#、21#、22#、31#楼工程的抹灰分项工程发包给曾胜光。2015年9月,曾胜光将其承包的19#、20#、21#、22#楼工程的抹灰中的水泥发泡、地热管上地面垫层、刮水泥棚工程分包给葛红旗,并约定了工程单价。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被告仅支付了19#、20#楼的费用,剩余21#、22#楼的费用未支付。2016年11月12日,曾胜光为原告出具《欠条》。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支付欠款,但被告一直拖延,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曾胜光未答辩。 万喜公司辩称,葛红旗与万喜公司之间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葛红旗诉状中论述曾胜光与万喜公司之间也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葛红旗主张万喜公司支付工程款缺乏事实和理由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9月6日,曾胜光与葛红旗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曾胜光将金碧阁小区水泥发泡、地热管上地面垫层、刮水泥棚工程分包给葛红旗。工程完工后,曾胜光给付部分工程款,尚欠葛红旗工程款19万元,曾胜光给葛红旗出具欠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曾胜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葛红旗工程款1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2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至工程款全部给付完毕时止)。 二、驳回原告葛红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曾胜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东 人民陪审员朱晶波 人民陪审员周锦侠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吴英华
判决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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