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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8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
联系方式:0550-2318551
注册时间:2005-06-17
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站前路2号
简介:
建筑安装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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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县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1124民初1084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全椒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建公司)与被告全椒县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教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和、孙柏斌,被告众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厚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方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教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众成公司支付教建公司工程款2912506元,并自2020年10月13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众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6日,教建公司与众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众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全椒县工程由教建公司承建。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为5%,质保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支付。合同签订后,教建公司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案外人刘永发施工,部分工程分包给案外人刘翰阳施工。工程于2017年8月18日,全部工程竣工,交付被告使用。工程价款于2019年1月29日完成审计,审计确认教建公司施工部分工程价款为56964024元。因众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教建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贵院起诉要求众成公司支付下余的工程款。贵院审理后认为:除未到期的质保金外,其余到期工程款已经支付给刘永发、刘翰阳,教建公司无权主张。该判决书对质保金问题未处理,质保金也未支付给两实际施工人,故教建公司有权就质保金问题再次起诉。该判决认定,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10月12日,合同约定质保金两年,故质保金应当于2020年10月12日到期。教建公司现主张案涉工程的质保金2844204元(其中刘永发施工部分质保金2012310元,刘翰阳施工部分质保金831894元),另刘永发施工部分还有后完工的工程款68302元未支付,合计工程款2912506元。 众成公司辩称:教建公司所述不是事实,要求众成公司支付2912506元工程款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教建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教建公司没有实际施工案涉工程,而是将承建工程全部转给刘永发和刘瀚阳两人挂靠施工,刘永发和刘瀚阳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案涉工程总价40246206.84元,除刘翰阳的质保金831894元未支付外,其余工程款已全部付清,对此全椒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4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已予确定。第二、众成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刘永发、刘翰阳签订的《代付款协议》合法有效,根据代付款协议约定欠付刘翰阳的工程款由众成公司代为支付,刘翰阳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要求教建支付此款。因此对欠付刘翰阳的质保金只有刘翰阳有权主张,教建公司无权主张。第三、众成公司已付清刘永发的全部工程款,包括质保金,对此(2020)皖1124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皖1124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确认众成公司应付实际施工人刘永发的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201.231万元已经由刘永发抵扣戴厚林的借款,众成公司不欠刘永发任何工程款和保证金。第四、2019年8月5日教建公司出具《瑞景嘉园工程决算、开票情况》中明确众成公司尚欠原告1523.74元,并不是本案诉讼的2912506元。教建公司不能自圆其说。第五、根据2016年6月1日教建公司与众成公司及实际施工人刘永发、刘翰阳签订的《补充条款》第六页第五条第三项明确约定“承包人必须销售“瑞景嘉园”在建工程商品房70套(即每1000万元工程销售15套),销售款用于冲抵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也就是以房抵工程款。教建公司及实际施工人未销售众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也没有拿一套商品房抵扣工程款,教建公司及实际施工人刘翰阳无权要求众成公司用现金支付保证金款项。在教建公司及实际施工人按照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后,众成公司愿意用商品房冲抵所欠的保证金。第六、案涉工程尚有102284.91元工程量未施工,如果法院判决众成公司支付教建公司质保金,应扣除102284.91元未施工的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30日,刘永发、戴厚林两人投资设立了众成公司。 2016年4月6日,教建公司与众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由教建公司承接众成公司开发的位于全椒县。签订合同时,众成公司、教建公司以及刘永发就商定将案涉工程交由刘永发、刘翰阳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5%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补充条款》中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条款约定:……承包人必须销售“瑞景嘉园”在建工程商品房70套(即每1000万元工程销售15套),销售款用于冲抵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承包人所售的房款必须先交到发包人财务后,在按本补充条款约定的时间节点和金额拨付……。案涉工程于2018年10月12日通过竣工验收,经审计工程价款为56964024元,其中刘翰阳的工程款为16637887.5元,刘永发的工程款为40246206.84元。众成公司陆续支付教建公司工程价款29462500元。 2019年2月4日,众成公司与刘永发签订了《代付款协议》,约定刘永发承建的“瑞景嘉园”项目2#、5#、6#、8#楼剩余工程款17484287.52元,由众成公司代为支付。17484287.52元的工程款由以下几项组成:1、工程质量保修金2012310元;2、刘永发应付给教建公司的管理费86660元,由众成公司代扣(实际管理费309660元,刘永发已付教建公司223000元);3、税金1111195.56元(剩余工程款17484287.52元加附属工程款2968419.32元的5.433%)。4、2#、5#、6#、8#楼水电安装等未做工程项目68302.26元,待项目施工完毕退还此款;5、众成公司垫付给赵立松的窗户工程款970000元;6、刘永发欠众成公司款项计5375300元;7、2019年2月4日付给刘永发工程款3000000元。扣除上述项目应付给刘永发4860519.7元。再加上刘永发代付给刘翰阳瑞景嘉园1#、3#、7#楼节点拨付工程款730000元,瑞景嘉园附属工程款2968419.32元,实际应付给刘永发8558939.02元。该8558939.02元工程款被抵扣刘永发欠付戴厚林的借款。2019年2月4日,众成公司开具刘永发交纳质保金收据2012310元,刘永发在该收据背面注明:此据金额还刘永发借戴厚林的借款。众成公司记账凭证记载2021年2月28日代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给戴厚林1300000元,另出具欠据金额为712310元给戴厚林。另刘永发与众成公司签订的《代付款协议》中涉及的未做工程项目68302.26元,刘永发表示自己一直没有施工,教建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自己施工完毕。 2019年3月15日,众成公司与刘翰阳签订《代付款协议》,约定刘翰阳承建的“瑞景嘉园”项目1#、3#、7#楼剩余工程款6968887.5元,由众成公司代为支付。除质保金831894元外,众成公司已将其余工程款全部支付刘翰阳
判决结果
一、被告全椒县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83189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83189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3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795.5元,原告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36元,被告全椒县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童友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宋家乐
判决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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