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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安进
联系方式:0916-2607777
注册时间:2003-11-03
公司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紫柏路838号
简介: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城市照明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铝塑门窗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及建筑装饰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体育场地设施施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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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市珑城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执行复议裁定书
案号:(2021)陕07执复32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汉中市珑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珑城公司)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汉台法院)作出的(2021)陕0702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决定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汉台法院查明,珑城公司与吕涛、陕西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的(2020)陕07民再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撤销本院(2019)陕民终371号民事判决及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8)陕0702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二、限吕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汉中市珑城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75793元;并从2015年11月26日起,以17579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陕西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及违约金在其对吕涛未付工程款限额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汉中市珑城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珑城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汉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汉台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陕0702执708号执行通知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同时分别冻结被执行人吕涛在中国银行金华广苑支行、长安银行汉中分行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0元)和被执行人建达公司在中国建行天汉大道支行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281959.2元),于2021年2月19日,汉台法院将被执行人建达公司冻结账户内的存款281959.2元扣划至汉台法院涉案资金专户。 汉台法院对建达公司提出的异议审查后认为,执行依据的执行内容应当明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7民再16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限吕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汉中市珑城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75793元;并从2015年11月26日起,以17579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陕西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及违约金在其对吕涛未付工程款限额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判项内容,其一、确定了被执行人吕涛的付款义务及金额。其二、明确了建达公司在其对吕涛未付工程款限额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判项并未确定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就其实体争议,汉台法院执行实施部门无权确定,因被执行人吕涛下落不明,汉台法院执行异议的程序性审查亦无权就双方实体争议予以裁定。吕涛与建达公司欠付工程款纠纷,可另行主张权利。建达公司关于撤销对其执行行为的异议理由成立,汉台法院遂作出(2021)陕0702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撤销(2021)陕0702执708号执行案件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建达公司的银行存款281959.2元的执行行为,在裁定生效后五日内将上述款项退还建达公司。 复议申请人珑城公司称,一、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7民再1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汉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汉台法院通过各种执行查控手段,均未查得被执行人吕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建达公司应该按判决履行补充责任。二、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来看,建达公司仍欠吕涛工程款和保证金,同时被执行人之间的工程结算事宜不能影响案件的执行,即使是工程款不明确也亦由被执行人建达公司提供证明或是其履行后向吕涛主张权利。三、在吕涛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汉台法院以工程款具体数额为确定为由支持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等于完全免除了被执行人建达公司的补充责任,显失公平。 被执行人建达公司认为执行异议审查正确,请求本院维持汉台法院(2021)陕0702执异18号执行裁定。 本院对汉台法院已查明的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案复议审查期间,汉台法院执行部门向本院审监庭来函对(2020)陕07民再1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条“限吕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汉中市珑城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75793元;并从2015年11月26日起,以17579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陕西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及违约金在其对吕涛未付工程款限额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判项中的“陕西建达公司对上述货款及违约金在其对吕涛未付工程款限额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具体内容征询意见,审监庭函复意见为:“如建达公司在执行中不能或拒不提供其对吕涛未付工程款的相关证据,那么,建达公司则应对改判项所有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判决结果
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1)陕0702执异18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李炜 审判员王远成 审判员陈朝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钟华进 书记员秦健
判决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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