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屹颀
联系方式:0731-85177203
注册时间:1980-06-10
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跃进路135号省石化厅大楼5楼企业发展部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土石方工程服务;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劳务人员;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土地整理、复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湖南玖陆陆捌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湘0103民初5371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玖陆陆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陆陆捌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玖陆陆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聪颖,被告省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心泉、吴成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玖陆陆捌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63305.1元;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的违约金,以数量663.28吨为基数,按3元/天/吨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目前违约金额为71634.24元(暂算至2021年5月27日);3.请求被告支付承担律师费23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省二公司答辩称,1.总货款数额3360314.11元无异议,扣除起诉前已支付的款项,被告于2021年6月15日支付了598267.74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65037.36元,达到支付条件的数额为1597021.66元。剩余5%按照合同约定第八条第4款在工程主体完工3个月内付清,目前工程尚未完工;2.原告的违约金计算有误,合同约定第八条第4款中按3元/天/吨的标准是针对剩余尾款计算的违约金,且超过3个月支付,本案截至我方收到诉状,首次供货未超过三个月,第一笔供货的时间未超过三个月,付款的时间也未到三个月,不满足该违约条款的条件;3.律师费,原告未提供发票,且合同未约定该项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7日,原告(乙方)与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航空城科创园二期2.2项目经理部(甲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甲方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向乙方采购钢材。合同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均有约定。甲方指定项目部颜国辉为文件签收人和验货验量签收人。付款方式为:先送货后支付货款。每月25日为对账终止日,每月26日到每月25日为一个供货周期,并对清双方核对进场数量、单价与结算金额。乙方在次月5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在次月25日前甲方支付至乙方专用账户(比如3月26日至4月25日供货,4月25日对账,5月5日前开发票,5月10日前付款)。每月15日对清当月进场数量、单价与结算金额,在次月25日前甲方支付当月货款的95%,余款在工程主体完工后三个月内付清。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当次付款额的收据与当次结算额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约责任:甲方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乙方必须保质保量及时组织钢材入场。在甲方按时付款的前提下,因乙方供货不及时,甲方有权另找供货商供货,因此造成甲方钢材采购价格所增加额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从乙方所供的钢材款中扣除,如因此造成甲方停工待料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共计向被告供货663.28吨。2021年4月19日,经双方对账确定货款总金额为3360314.11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595276.74元,剩余款项原告催付未果,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玖陆陆捌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97021.6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LPR上浮40%的标准自2021年5月25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玖陆陆捌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120元,减半收取140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南玖陆陆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218元,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8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谢炎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梦洁 书记员贺锦颖
判决日期
2021-09-2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