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玖陆陆捌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03民初537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玖陆陆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湘0103民初5371号民事裁定,已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3494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玖陆陆捌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现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玖陆陆捌贸易有限公司的请求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34940元或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谢炎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梦洁
书记员贺锦颖
判决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