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忠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831民初1732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忠林、陈忠山、成文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忠林、陈忠山、成文燕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他相应财产,保全金额63000元。申请人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陈忠林、陈忠山、成文燕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他相应财产,保全金额63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650元,由申请人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雷爱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汤金琳
判决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