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名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1002民初291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山县名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龙山县名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龙山县名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2.00元,减半收取1706.00元,保全费1322.00元,由原告龙山县名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张连杰
人民陪审员李春妮
人民陪审员杨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马文姣
书记员贾帅
判决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