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志成、贵州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27民终2806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宋志成、上诉人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贵州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中交贵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宋志成、上诉人远通公司、上诉人源隆公司不服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3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3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宋志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84元,上诉人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84元,上诉人贵州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84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彭浩
审判员莫玉魁
审判员万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韦华军书记员周玥桐
判决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