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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3707万元
法定代表人:范志全
联系方式:0755-25886666
注册时间:1995-07-14
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红岭北路2188号广田大厦30层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承担境内、外各类建筑(包括车、船、飞机)的室内外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承接公用、民用建设项目的水电设备安装;各类型建筑幕墙工程、金属门窗的设计、生产、制作、安装及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家具和木制品的设计、生产和安装;建筑装饰石材加工、销售及安装;建筑装饰设计咨询、服务;建筑装饰软饰品设计、制作、安装以及经营;新型环保材料的技术研发、生产及销售(以上各项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报经审批的项目,涉及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需取得资质许可后方可经营),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物业管理;自有物业租赁。,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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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鹏辉、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303民初9460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何鹏辉诉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事实 一、2015年5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硬包供货及安装内部承包协议书》。合同及附件约定,被告将株洲大汉希尔顿酒店22-32层标准客房装修的硬包委托给原告供货及安装;合同总价1719927.2元;审定单价为双方确认的一次性核定的综合单价,中途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赶工费、加班费、误工费、窝工费、返工费、成品保护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或提高价格,结算根据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原告带资40天后,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28日前上报当月完成工作量并经被告验收审核后,次月15日前根据月进度款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给原告;工程按质完工,工程款支付至实际工程量价款的85%;工程经双方和建设单位共同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付至结算总金额95%,被告扣除结算款2%作为保修金分两次返还(每年一次);因被告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进度款,延付超过28天,被告应承担应付工程款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利率;原告应按时足额发放工人的工资,并接受被告的监督,原告按上岗人员的实际工作日,制作工资发放表,交被告核定后,按照工资表发放;班组长需对其上岗工人进行考勤,每月申请进度同时根据工人实际上岗工日,制作工资发放表;班组长为施工进度保证工作责任人,必须严格做好该工种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每周申报一次进度计划,保证工程进度。 二、为赶工期,被告另行安排了刘文根、梁平两个班组参与赶工。梁平、刘文根两个班组在现场由原告调配和指示完成相应工作。被告向刘文根班组支付了151850元,向梁平班组支付了41302.5元。被告提交了一份有刘文根签名的收款确认,确认金额151850元,何鹏辉在该单据中签名确认,并载明“人数工数确认,注:以上工人工资超出你方(广田项目部)给予的单价100%,因赶工造成的窝工现象严重”。 三、涉案工程于2016年12月9日竣工验收。截至目前,被告共支付工程款1704972.5元(其中包括了被告直接支付给梁平、刘文根两个班组的人工费)。 四、被告提交的《硬包结算汇总表》确认:株洲大汉希尔顿酒店22-32层标准客房装修工程合同结算金额1662754.516元、签证51690元、租房补贴9000元,合计1723444.516元(合同结算金额包含合同约定的保修金33255元,分2年返还),已支付金额1620028.75元,结余103415.766元。该汇总表中,有原告的签名确认,确认日期为2016年3月26日。原告庭审中指出,其对于该表载明的合计金额确认,但主张因为被告已拖欠原告货款很久,被告让原告另外写一份申请,并承诺会对原告进行额外的补偿。在此情况下,原告才在结算单上签字,而且原告签字的日期实际是2018年的8月份,为配合被告公司进行内部结算,故签了2016年3月26日。原告认为已支付金额中被告支付给梁平、刘文根等的款项,不应在被告应付原告的款项中予以抵扣。 被告提交了一份原告追讨工程款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在微信中确认合同内未付款项还有18472元。 五、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1624.5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1624.52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7年1月7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8日为人民币37892.84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鹏辉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8472.02元。 二、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鹏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以人民币1844.52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16627.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何鹏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3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223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223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叶俐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玉鹏
判决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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