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21民初8830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以其名下登记的位于长沙经开区,南三线以南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长国用(2013)第××号)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一、查封、冻结申请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长沙经开区,南三线以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长国用2013第3609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王维
判决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