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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3490万元
法定代表人:滕海军
联系方式:13331155189
注册时间:1986-10-11
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号1幢B2座
简介:
对外派遣实施所承包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汽车运输;餐饮服务;歌舞厅;住宿;以下项目限分公司经营:制造冶金设备及工程机械、压力容器;铅锌原矿开采;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勘察设计;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仓储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汽车零配件、建筑材料、机械设备、铁矿石、有色金属矿;设备租赁;经济信息咨询;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出租办公用房。(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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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中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豫04民辖终104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台州中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野劳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冶科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482民初46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野劳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件移送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劳务分包纠纷,中野劳务公司系分包人,华冶科工应根据合同约定向中野劳务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中野劳务公司为法律规定的接收货币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与原审被告住所地均为浙江省临海市,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但一审法院以该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驳回中野劳务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系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楚军荣 审判员朱海波 审判员陈小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明 书记员朱梦瑶
判决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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