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214执保122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无锡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与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苏0214财保657号民事裁定,并冻结建工公司的银行存款5900000元。金鑫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0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冯卫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钱歆雯
书记员韩娜
判决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