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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耿立唐
联系方式:0314-4070114
注册时间:1980-07-01
公司地址:承德双滦区滦河镇
简介:
矿产品、钢铁产品、钒钛产品、化工产品、焦碳、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等冶炼、制造、加工(含镀锌)、销售(含废旧物资销售);场地、房屋、设备租赁;建筑安装;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升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缆索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9日);冶金建筑行业及相应范围工程设计;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清洁服务;管道冲洗;防水工程;防腐工程;保温工程;电气安装;国内商贸、本企业原燃材料的进口及本企业产品出口;提供旅游、医疗、餐饮、住宿、劳务、科研等项咨询服务;房地产经营;以下项目限取得经营资格的分支机构经营(未取得专项许可证的除外):铁路运输、铁路营运维修;水暖安装;金属结构件制作安装;承办印刷、广告业务;戏剧表演、歌舞;职业技能鉴定(在资质证核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影视节目制作;放映;会务、展览服务;礼仪服务;摄影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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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乐、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803民初1007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先乐与被告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赵先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随意篡改原告档案的行为违法,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承担因篡改原告档案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25599.43元(包括:退还承钢2003年至2011年7月份养老金86417.44元,补缴社会保险59181.99元),同时支付2020年3月起停发至今的养老金40562.77元,共计186162.20元。并由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因未缴纳社保所产生的后续滞纳金;3、缴纳社会保险后,由社保部门计算后需由原告退还的工资数额由被告承担;4、判令恢复原告档案内容,并要求被告为原告尽快办理相应退休手续。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54年12月12日出生,1972年12月18日应征入伍,1978年8月于广州军区复员后参加工作。于2003年5月,单位通知本人退休。退休后于2020年3月份,本人接到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通知,告知本人个人档案系篡改档案,要求本人将篡改档案导致提前退休期间所得的养老金退还,并补缴该期间应缴的社保费用。本人到承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查询本人档案后,方得知本人年龄信息由1954年篡改至1948年。本人档案中各种信息均更改为1947年、1948年。本人退伍时,留有退伍证,该退伍证记载本人出生年月为1954年12月。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中明确载明本人简历“1962年9月—1969年7月,平泉镇东风小学读书;1969年9月—1972年8月,平泉县中学读书;1972年12月18日—在平泉镇人民武装部应征入伍。”结合本人退伍证能够证实,本人入伍时年龄18岁。本人认为,在应征入伍审查过程中,必然不可能出现此类瑕疵错误,即使出现错误,退伍证也应当与入伍登记时间一致。且在本人的退伍军人登记表上能够明显看出本人的出生年、月、日期明显被他人修改过。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第一条中“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的规定可以看出,本人档案的篡改并非本人原因,应当由被告对随意篡改本人档案给本人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2020年3月,河北省保险事业管理局要求本人退还2003年至2011年7月未退休期间所领取的退休养老金86417.44元、补缴2003年至本人退休之日起,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59181.99余元(含滞纳金),并同时于2020年3月份停发了本人的养老金,给本人生活造成极大困难。本人于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养老金为2664.84元,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养老金为2813.06元,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养老金为2989.81元。依据该养老金调整幅度,平均每年养老金增加幅度为6.3%左右,据此,2020年7月份起,本人每月应当领取的养老金为3178.17元。因此,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本人停发养老金数额应当为11959.24元,2020年7月至起诉之日起,本人停发养老金数额应当为28603.53元,共计40562.77元。上述三项损失共计186162.20元。以及补缴社保后,社保部门计算需由原告退还的工资部分,应一并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驳回赵先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交纳5元),退回赵先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建民 审判员王楠 审判员王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温鑫
判决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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