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佰诚投资中心、李俊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07执656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佰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李俊超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北海仲字第3-9406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李俊超应向申请执行人贵州佰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偿还3406.89元及利息(以3406.8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仲裁服务费120元和律师代理费用681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李俊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李俊超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配合执行工作承诺书》,同意只需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放弃上门查找和其他财产的查询、查控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本院(2020)粤07执6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案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唐砚
审判员张志强
审判员周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鑫
书记员胡钊铭
判决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