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广州市开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开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市开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叶盛扬
联系方式:020-82510113
注册时间:2010-05-13
公司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09号、113号201房
简介:
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培训;就业和创业指导;建筑物清洁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监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停车场经营;公共设施安全监测服务;保安器材销售;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消防设备、器材的零售;绿化管理、养护、病虫防治服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物业管理;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开展网络招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保安培训;劳务派遣服务;保安服务
展开
谭锦韶、广州市开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7民终2780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谭锦韶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开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5民初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谭锦韶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二、请求判决开物公司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违法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加付赔偿金16688.03元[(法定节假日工资差额2022.41元+延长工时工资175.69元+每月工资差额合共9250元+平时休息日加班工资总额5241.60元=16689.70)×99.99%=16688.03元]。三、请求判决开物公司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1517.25元[(法定节假日工资差额2022.41元+延长工时工资175.69元+每月工资差额合共9250元+平时休息日加班工资总额5241.60元)+11个月=1517.25元];四、请求判决开物公司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违法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加付赔偿金3994.12元[(已付2477.27元+未付1517.25元=3994.52元)×99.99%=3994.12元]。事实与理由:第一项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说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依规审理,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支持谭锦韶的上诉请求。第二、第三、第四项上诉请求的详细说明、证据证明、计算数据请二审法院查阅一审民事诉状、证据清单内证据,在此不再重复陈述案情。首先,对于一审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劳动者无异议。以下是劳动者依法依证据依数据驳回一审法院全部判决:第一个争议焦点:见证据清单证据,广州市黄埔区劳动行政部门己经多次回复不再处理劳动者的诉求,而一审法院在其判决书内仍然认为必需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开物公司,这是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及一审法院明知劳动行政部门己经明确回复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所谓通过法律途径就是立案仲裁、诉讼请求判决开物公司承担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让受劳动者知道了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人民法院有机可乘有籍口判决劳动者败诉,此外,就算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开物公司又如何?人民法院没看到证据清单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开物公司归还另一份单方劳动合同书给劳动者、责令开物公司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多次责令之下之后至今,开物公司继续故意拒不履行承诺归还另一份单方劳动合同书给劳动者,继续故意拒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继续故意拒不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继续故意拒不依合同书约定出具盖有甲方公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以本案的情况是即使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开物公司,开物公司依然是若无其事,因此,劳动行政部门及人民法院是将受害劳动者的诉求“踢皮球”,互推法定职责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互推法定职责让受劳动者求助无门,所以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开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个争议焦点:3156号案并未有判决开物公司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本案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一段内容:“2020年6月29日开始审理的(2020)粤0705民初2955号劳动合同争议案”因该案一审法院审判人员依职权职责要求开物公司提供扣押至今劳动者工资清单、劳动者上班考勤记录等等(复印件)给劳动者,劳动者通过核对、计算才得知开物公司并未有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以及2019年11月份3156号案认定开物公司持有的一式一份劳动合同是有效劳动合同这一天起产生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合共92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计算经济补偿金,所以在本案中受害劳动者请求判决开物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并无不妥,一审法院在一审民事判决书第12页第一段“原告认为终审判决认定的经济补偿金有误,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救济,因此本院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这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偷换概念,进行错误判决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因为所谓“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救济”仅只有通过人民检察院抗诉,但江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终审判决依据当时的证据、数据并无判决错误。经一审法院(2020)粤0705民初2955号劳动合同争议案审理后,时移世易,至今3156号案并非判决开物公司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在本案中判决开物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既不违法、也不违反3156号案民事判决的经济补偿金判决,况且3156号案民事判决书内并无明确判决劳动者不可以追究开物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综上,一审法院在本案的民事判决是认定事实错误进行错误判决,所以受害劳动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补充意见如下:谭锦韶刚出院,未有时间跟进本案的更详细情况,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开物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开物公司辩称,开物公司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谭锦韶陈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问题,开物公司强调,前面的纠纷开物公司已经多次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谭锦韶不签收,现在又称没有收到,谭锦韶陈述前后矛盾。 谭锦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开物公司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违法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加付赔偿金16688.03元[(法定节假日工资差额2022.41元+延长工时工资175.69元+每月工资差额合共9250元+平时休息日加班工资总额5241.60元)×99.99%];2.判令开物公司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1517.25元[(法定节假日工资差额2022.41元+延长工时工资175.69元+每月工资差额合共9250元+平时休息日加班工资总额5241.60元)÷11个月];3.判令开物公司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违法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加付赔偿金3994.12元[(已付2477.27元+未付1517.25元)×99.99%]。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谭锦韶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已由谭锦韶预交),由谭锦韶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谭锦韶预交),由谭锦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梁宇俊 审判员谢敏忠 审判员徐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潘丽芳 书记员陈国良
判决日期
2021-09-2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