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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诚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20万元
法定代表人:潘建娥
联系方式:13751816213
注册时间:2000-06-23
公司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广新路794号555房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餐饮服务;楼宇清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花卉租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高空外墙清洗;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道路清扫保洁;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垃圾清运,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城市水域垃圾清理;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回收利用处理及相关环保设备制造;销售:白蚁防治、灭治;除虫灭鼠及消毒;室内外空气环境治理;日用杂品综合、百货、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零售;便利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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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祺、广东诚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05民初23774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斯祺诉被告广东诚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诚正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于2020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斯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向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出示小区管理规约以及与小区业主委员会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附件;2.判令被告出示参与竞聘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期间所有的招标文件、公告、决议;要求被告公示聘用全过程,包括且不限于招投标及审批材料;3.判令被告向原告出示自提供小区物业服务至2020年8月期间小区专项维修资金项目及原始凭证、公告收益账目及原始凭证;4.判令被告向原告出示小区规划内机动车车位、车库处分情况,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车位、无产权应归属业主的架空层车库固定车位的处分情况和小区电梯、道旗、小区进出口道闸等公共区域和场所发布广告产生的收益;要求公示被告违规占用未移交市政道路、公共绿地、人行道、小区道路的小区公共区域出租车位、仓库、场地产生的租金,小区快递箱,小区售水机,公共部分使用和收益;5.判令被告公示被告聘用的诚正物业公司员工从业资质情况以及物业管理用房使用情况;6.判令被告公示小区公共场所停车费、电梯广告费、公共场地广告费、公共场地摆摊设点费、流动商家进小区外卖占地费、物业管理用房租赁费、通信运营商入场费、通信基站占地费、广告通信运营电价差价费、小区幼儿园占地费、自制售水机运营费,并请求判决被告拆除和辉花园小区内广告牌、快递柜和入门道闸的广告;7.判令被告提供其在物业服务期间消防维保合同、垃圾清运合同、配套用房出租合同、快递柜合同、共有场地出租合同等合同原件共原告查阅复印;8.判令被告公示有权进出小区车辆识别明细及依次标明车辆进出小区权限来源及来源凭证如收费单据等;9.判令被告公示物业管理范围内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的测绘及清单、审批手续;10.判令被告公示小区绿地、花园等小区绿化养护记录及每次养护实时费用、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养护记录、楼体外墙楼顶防水的养护记录及费用;11.判令被告公示小区配套设施和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设计铺设图纸及竣工验收资料;要求被告将上述所有资料进行公示,让小区所有业主都能够看到相关资料,至少在小区公示栏里将所有资料公示七天,且以上所有资料业主们有权进行复印和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计,如需查阅上述资料原件、相关账目情况原件、所涉领款人的签收原件、相关费用清单、涉及支出的发票原件等,被告应予以提供,复印费由原告自行承担;1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广州市和辉花园业主,自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以来至2020年4月其任期满为止,其先聘用了同诚物业公司在本小区内从事物业服务工作,中途又变更聘用了被告诚正公司在小区内从事物业服务工作。但业主委员会和诚正公司从未公布小区公共收益收支账目明细及财务单据等相关应予公开的资料,两个物业公司变更聘用手续更是从未公开。被告诚正公司将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即架空层改造并设置固定车位,出租给业主获取不正当得利,还利用架空层改造,改造成不明的违章建筑出租给他人,获取不当非法收益。原告作为小区业主,有权知晓小区公共收益支出情况,了解建筑区划内及业主共有权、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 被告辩称: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告应当起诉和辉花园业主委员会,大部分情况均由和辉花园业主委员会掌握,被告并不清楚。 原告李斯祺围绕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房产证;2.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3.广州市物业服务项目备案回执;4.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5.和辉花园小区照片,反映小区停车情况、快递柜情况、摆摊情况、电梯广告情况、架空层使用情况、饮水机情况等。 经质证,被告确认原告为和辉花园小区的业主,对证据2-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5和辉花园照片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不能证明被告违规违约。 被告诚正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小区的业主,被告诚正公司自2014年起为案涉和辉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案涉小区内道路、人行道、架空层存在停放车辆情况,设有若干快递柜,小区公共区域内设有临时地摊等。 在庭审中,被告诚正公司陈述其可以出示《物业服务合同》,但合同于2017年期限届满后没有续签合同;被告没有制定、持有小区管理规约;竞聘物业公司的招标文件、过程无需向原告等业主公开;被告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时没有接管专项维修资金,也从未使用过专项维修金,不存在原始凭证和公共收益账目;小区车位车库的处分有政府批文,部分无产权停车位情况属实;被告收取了停车费、广告费、小区快递箱、饮水机的占用费、通讯营运设备管理费等;被告工作人员从业资质在小区物业办公室有出示,物业管理用房只有一处即现在在物业管理办公室;垃圾清运、消防维护合同属于小区日常基本维护维护,但没有配套用房出租情况;排污管道改造在被告进驻小区前已完成,被告没有排污改造合同和费用支出情况的相关资料;小区进出车辆有小区业主的也有来访的,小区停车位只对业主开放,没有对外开放;被告没有关于小区电梯维修保养、绿化树木、公共排污管设施维修清单资料。 原告陈述小区管理规约是业委会和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附属管理条约,是服务合同的附件;原告不清楚被告物业服务期间是否使用过专项维修金;被告使用的物业管理办公室可能存在违章;小区排污管是2000年前维修的,进行管道改造,但仍出现了不通畅情况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东诚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给原告查阅; 二、被告广东诚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提供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3日期间和辉花园规划内机动车车位、车库处分情况包括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车位、架空层固定车位以及占用公共绿地、人行道、小区道路等小区公共区域的车位情况给原告查阅; 三、被告广东诚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提供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3日期间和辉花园小区停车费收益、小区电梯、进出口道闸等公共区域和场所发布广告产生的收益,小区快递箱、售水机、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收费、通讯营运设备管理费、小区幼儿园占地费等收益情况给原告查阅; 四、被告广东诚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提供被告公司员工从业资质给原告查阅; 五、被告广东诚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提供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3日期间消防维保合同、垃圾清运合同、快递柜租赁合同、通信基站场地租赁合同及其他共有场地出租合同原件给原告查阅; 六、被告广东诚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提供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3日期间小区绿地、绿化、公用设施设备的养护记录及费用给原告查阅; 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林湛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文慧
判决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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