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兴起、唐冲等青海速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青2322民初388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尖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兴起与被告唐冲、青海速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兴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拖欠原告工资的41667元;2.诉讼费由被告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唐冲挂靠被告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尖扎县达拉卡(来玉村)连接德吉村道路配套桥梁(KO+K500中桥)项目,唐冲为该项目现场负责人。唐冲为法定人的青海速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尖扎县达拉卡(来玉村)连接德吉村道路配套桥梁(KO+K500中桥)项目中标价为2189081.12元,该项目2020年9月开工,2020年12月底冬季停工。被告唐冲于2021年3月5日聘用原告张兴起为该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唐冲以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在西宁使用不便为由,用其名下的青海速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兴起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定工资每月10000元。原告张兴起于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7月8日在尖扎县达拉卡(来玉村)连接德吉村道路配套桥梁(KO+K500中桥)工地工作,6月21日以后唐冲不再负责该工地,由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派他人负责。目前该工程拖欠张兴起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7月8日工资,拖欠工资合计41667元。原告多次索要工资,被告拒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兴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明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玲燕
书记员仁青卓玛
判决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