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兴、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282民初10621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成兴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2月23日向原告李成兴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李成兴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李成兴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36元,由李成兴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褚学超
人民陪审员丁香
人民陪审员朱小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邵珏
判决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