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单涛
联系方式:022-28246208
注册时间:1995-10-11
公司地址:河西区广东路167号
简介:
电力、电热的生产、销售;电力工程、民用建筑设计、施工和咨询;电力、热力设备制造、修理、销售;电力科学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粉煤灰及制品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朱义宽、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津0112民初3304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义宽与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白塘口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塘口村委会”)、王宝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义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文祥,被告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韩文嵩,被告白塘口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祥,被告王宝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朱义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70万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原告与案外人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协议书》,工程内容为白塘口村拆除建筑及构筑物。原告为承揽该工程花费490万元,拆下来的木料归原告所有。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实施拆迁工程,将拆除的房屋木料存在在白塘口村西头活动中心院内的空地。2020年3月18日18时36分许,村内突发火灾,造成原告堆放的木料大约200吨被烧毁,松木售价750-800元/吨,杉木售价1050-1100元/吨。经天津市津南区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系白塘口村闲置用地围挡与村内道路交汇处相邻村内道路的北侧电线打火引发的火灾。经原告了解,打火的线路系被告电力公司所有,白塘口村委会和王宝利是使用人。由于三被告对该线路疏于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火灾,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电力公司辩称,打火引起的火灾线路不是电力公司的,据了解是王宝利的,王宝利也与部分受灾村民协商赔偿了损失。原告主张的损失没有依据,九江市广安建筑公司与天津市圣凯捷拆迁中心签订了合同,承揽的拆除工程,拆下来的木料应归九江市广安建筑公司。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白塘口村委会辩称,天津市圣凯捷拆迁中心与九江市广安建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了拆除工期2019年1月28日至3月28日,此协议与村委会无关,白塘口村委会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存放木材,没有用地协议,木料也应于合同期满自行搬离。这次火灾是王宝利个人使用的线路打火引起,2020年春节前已告知王宝利电线老化的情况,王宝利也买来新电线,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未及时更换。王宝利已经与受损村民达成赔偿和解,与白塘口村委会和电力公司无关。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宝利辩称,王宝利是打火电线的使用人,白塘口村委会电工已告知电线老化,王宝利也买来电线,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政府未让更换。王宝利对火灾事件没有故意和过失。天津市圣凯捷拆迁中心与九江市广安建筑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该工程不能转包。所有拆下来的木料,不应归原告所有。即使是原告的,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没有人同意原告将木料存放在村委会空地,即使原告有损失也应自己承担。同时,因木材燃烧导致火灾进一步扩大,原告对于火灾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被告提交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经本院向辛庄镇拆迁部门核实属实,原告提交的工程协议书与该合同协议书上加盖的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公章不同种,不能以此判断真伪,但两份合同的主要内容相同,且消防部门将原告登记为受损个人,并无他人对此主张权利,故可以证明原告为涉案受损木料的权利人。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28日案外人天津市圣凯捷拆迁中心与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承揽了位于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白塘口村拆除建筑物及构筑物工程,拆除面积约为331700平方米。后原告与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工程协议书》分包了拆除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工程。原告将拆下来的木料放置在白塘口村两处闲置空地上。2020年3月18日18时许,白塘口村闲置用地围挡与村内道路交汇处的荒草和垃圾起火,附近大棚、苗圃过火,原告存放在白塘口村委会西侧空地的木材烧尽。经天津市津南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起火原因为电线打火引发火灾。原告向消防部门申报受灾松木70吨、经木150吨,损失72.5万元。被告王宝利长期使用天津白塘口农工商总公司(白塘口村委会集体企业)电表,自行接电线,2020年春节前,白塘口村委会电工告知王宝利其使用的电线已老化,王宝利为此购置了电线准备更换,电线尚未更换即发生了此次火灾。2020年5月25日,王宝利与十户受损群众达成和解,补偿500元至2万元不等。诉讼中,原告申请损失评估,本院委托天津兴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天津市中鑫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评估,均因评估对象灭失无法评估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宝利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朱义宽财产损失5万元; 二、驳回原告朱义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原告朱义宽负担5015元,被告王宝利负担385元。被告王宝利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国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张晟
判决日期
2021-09-2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