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平、王招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赣0803民初116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先平与被告王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先平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王先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先平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胡正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时兵
书记员王星
判决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