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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张加学
联系方式:0532-88035758
注册时间:2001-12-11
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
简介:
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能源保险、一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农业保险、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联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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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余六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浙0782民初9804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青岛公司”)为与被告余六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人民财险青岛公司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3920元。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徐亦伟独任审判,于202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民财险青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旭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六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理查明:何赛丽所有的×××号车在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163608元)及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限自2019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2日止。2019年10月9日,何赛丽驾驶×××号车与余六涛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部分受损及余六涛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余六涛负事故主要责任,何赛丽负事故次要责任。何赛丽的×××号车的事故损失经定损为5600元。何赛丽实际修理并支付修理费后要求原告支付保险理赔金。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支付赔偿款5600元,原告据此取得代位求偿权。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供的出险车辆信息表、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维修报告、维修费发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支付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被告余六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理赔款39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余六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徐亦伟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沈翠莹
判决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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