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林江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1执5025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林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1)沪0101民初2130号民事调解协议确认:被告林江应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177165.74元。该调解协议生效后,林江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张宁
审判员沈文轩
审判员吴乐
法官助理成杨森
书记员成杨森
判决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