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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2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方式:021-33389888
注册时间:2015-01-16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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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与庄连明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04民初3240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公司)与被告庄连明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连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进行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万宏源证券公司提出如下诉请: 1.判令庄连明立即偿还融资本金76814.28元 2.判令庄连明立即偿还截至2020年11月15日融资利息、逾期利息合计26603.86元 3.判令庄连明偿还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融资利息,以76814.28元本金为基数,按18%年利率计算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庄连明承担。 事实理由: 2012年5月14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证券公司)与庄连明在申万证券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签订《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根据《融资融券合同》规定,申万证券公司向庄连明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对庄连明所负债务有如下规定:当日(T日)清算后,庄连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的(不含),且庄连明未在次一交易日(T+1日)补交担保物,使该日清算交收后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高于150%的,申万证券公司有权自次二个交易日(T+2日)进行强制平仓。当庄连明担保物清算后,仍不足以偿还对申万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的,申万证券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向庄连明继续追索。 庄连明清偿的债务范围包括:向申万证券公司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手续费、违约金和其他相关费用。《融资融券合同》还约定了每日融资利息=当日未偿还融资金额×融资利率/360;每日逾期融资利息=当日逾期未偿还融资金额×逾期融资利率/360;各项利息、费用计收由申万证券公司另行公示(根据官网、营业场所、交易系统的公告,现行融资利率为8.35%,现行逾期融资利率为18%)。 2015年1月,经财政部、证监会批准,申万证券公司以吸收合并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公司)后的全部证券类资产及负债出资设立全资证券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公司,系争《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由申万宏源证券公司承继。 《融资融券合同》签订后,庄连明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后因账户股票持续下跌,2018年7月17日(T日),庄连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已低于平仓线130%。 申万宏源证券公司要求庄连明在一个交易日内补足担保物或了结部分融资交易,使维持担保比例至警戒线150%以上。2018年7月18日(T+1日),庄连明信用账户未能补足担保物至150%以上,已满足合同强制平仓约定。2018年7月19日,庄连明持有的航天电子(证券代码XXXXXX)股票15100股,以6.87元/股被强制平仓卖出,卖出金额103737元;其持有的洪都航空(证券代码XXXXXX)股票2600股,以9.50元/股被强制平仓卖出,卖出金额24700元;其持有的中国卫星(证券代码XXXXXX)股票1000股,以18.904元/股被强制平仓卖出,卖出金额18904元;其持有的中航电子(证券代码XXXXXX)股票300股,以13.18元/股被强制平仓卖出,卖出金额3954元;其持有的旗滨集团(证券代码XXXXXX)股票100股,以4.28元/股被强制平仓卖出,卖出金额428元;其持有的金风科技(证券代码XXXXXX)股票130股,以13.32元/股被强制平仓卖出,卖出金额1731.60元。2018年8月30日,庄连明持有的ST长生(证券代码XXXXXX)股票8000股,以3.11元/股被强制平仓卖出,卖出金额24880元。以上强平卖出金额偿还了部分融资欠款。 截至2020年11月15日,庄连明尚欠融资额76814.28元本金及融资利息、逾期利息26603.86元未还。经多次催讨,申万宏源证券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2012年5月14日,庄连明向申万证券公司长沙望城郭亮北路证券营业部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开户。信用账号:XXXXXXXXXX,电子邮箱:XXXXXXXXXX@sywgrzrq.com;移动电话:XXXXXXXXXXX。 2012年6月5日,庄连明(甲方)与申万证券公司(乙方)签订《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编号XXXXXXXXXX-1)。乙方指定营业场所:申万证券公司长沙望城郭亮北路证券营业部。 第四条(二)甲方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前,向乙方申请开设信用账户。(三)实名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第二条(十六)担保物:投资者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第九条(二)乙方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为130%;(三)补交担保物:1.当日(T日)清算交收后,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不含)的,乙方将在次一日交易日(T+1日)通知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担保物。通知方式及送达时间以本合同第十四条相关条款为准。3.补交担保物的期限为:次一交易日(T+1日)的交易时间;4.甲方补交担保物当日清算收交后的维持担保比例应达到或高于150%;第十条:(一)甲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对其信用账户执行相应的强制平仓。1.当日(T日)清算后,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的(不含),且甲方未在次一交易日(T+1日)补交担保物,使该日清算交收后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高于150%的,申万证券公司有权自次二个交易日(T+2日)有权进行强制平仓。(七)若甲方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向甲方继续追索,同时还可限制甲方从其普通账户中提取资金和证券。第十一条(一)甲方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手续费、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第十四条(四)2乙方通知甲方补交担保物:短信通知或邮件通知。第七条授信额度(六)利息和费用:1.每日融资利息=当日未偿还融资金额×融资利率/360;3.每日逾期融资利息=当日逾期未偿还融资金额×逾期融资利率/360;7.乙方有权根据自身情况以及甲方资信情况、市场波动状况等,在相关政策法规许可情况下、确定、调整融资利率、融券费率、逾期融资利率、逾期融券费率、占用额度费率、其他相关费率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计算公式,并及时在乙方营业场所、交易系统或网站公告、相关事项经公告送达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 2015年1月15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核准设立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及其2家子公司的批复》,批复称:核准设立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申万宏源的经营范围为证券经济、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等,股东为申银万国,出资比例100%;申万宏源等3家证券公司设立后,原申银万国的19家分公司、263家证券营业部(含依法承接的原宏源证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变更为申万宏源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核准申银万国变更业务范围,减少全部证券业务。现有业务应当依法清理或者由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承接。申银万国应当会同申万宏源等3家证券公司认真落实证券业务了结计划安排和平稳处理现有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做好证券业务清理和移交工作;申银万国减少全部证券业务后,应当尽快落实更名等后续工作,在公司名称中停止使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等等。同日,申万宏源成立。 2015年1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所属分公司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办字﹝2015﹞1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同意原申银万国、宏源证券所属分公司直接办理隶属关系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完成后,原属申银万国、宏源证券的资产、负债、人员等分别由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继。 2018年7月18日09:16:29,申万宏源证券公司向庄连明XXXXXXXXXX@sywgrzrq.com电子邮箱成功发送“补交担保物通知”邮件。该通知内容为:截至2018年7月17日,你信用交易账户XXXXXXXXXX资产情况如下:账户资金余额:118.98元、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363891元、融资买入金额292716.01元、融券卖出市值0、利息及费用总和1891.44元、维保比例低于130%。 根据我公司与你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约定,当你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你须在次一交易日(T+1日)的交易时间内补交担保物,使你账户T+1日清算交收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高于150%。为此,请你在2018年7月18日15:00前按上述协议补交担保物。 T+1日(即2018年7月18日)清算交收后,如你的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根据我公司与你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我公司将从T+2日(即2018年7月19日)开始对你的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平仓所得优先用于偿还你所欠我公司的债务,如平仓所得不足弥补我公司对你全部债权,我司有权继续向你进行追索。 因庄连明信用账户内担保物未在2018年7月18日(T+1日)补足至150%以上。2018年7月19日,申万宏源证券公司将其信用账户内的:1.航天电子(证券代码XXXXXX),股票15100股,以6.87元/股被强制平仓卖出,卖出金额103737元;2.洪都航空(证券代码XXXXXX)股票2600股,以9.50元/股被强制平仓卖出,卖出金额24700元;3.中国卫星(证券代码XXXXXX)股票1000股,以18.904元/股被强制平仓卖出,卖出金额18904元;4.中航电子(证券代码XXXXXX)股票300股,以13.18元/股被强制平仓卖出,卖出金额3954元;5.旗滨集团(证券代码XXXXXX)股票100股,以4.28元/股被强制平仓卖出,卖出金额428元;6.金风科技(证券代码XXXX)股票130股,以13.32元/股被强制平仓卖出,卖出金额1731.60元。 因庄连明信用账户中作为担保品买入的ST长生(证券代码XXXXXX)于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8月29日,连续跌停。庄连明持有的ST长生股票8000股股票,至2018年8月30日,以3.11元/股,被强制平仓卖出,卖出金额24880元。 以上强制平仓卖出金额偿还了部分融资欠款。截至2020年11月15日,庄连明尚欠融资本金76814.28元、融资利息以及逾期利息26603.89元。 另查明,2016年5月31日,申万宏源证券公司在其官网发布“关于调整融资融券业务利费率的公告”:自2016年6月1日期,将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由8.6%下调至8.35%;逾期融资利率、逾期融券费率由10.32%下调至10.02%。 2019年5月17日,申万宏源证券公司在其官网发布“关于调整融资融券罚息率的公告”:自2019年6月1日期,合约到期客户不能足额偿还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等债务的,我司自客户逾期当日开始,对客户逾期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等收取罚息。罚息以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息率按自然日计算。每交易日扣收。罚息率年化18%。以上调整适用我公司信用资金账号第一位到第四位为“3900”的融资融券客户。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融资融券业务开户申请》《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补交担保物通知》以邮件发送截图、庄连明信用账户交易流水、ST长生交易行情、2016年5月31日“关于调整融资融券业务利费率的公告”、2019年5月17日“关于调整融资融券罚息率的公告”、2020年11月16日庄连明信用账户对账单、《关于核准设立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及其2家子公司的批复》》《工商总局办公室关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所属分公司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信息》等证据证明。 鉴于庄连明未到庭,本院对申万宏源证券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核对。经核对后,本院对申万宏源证券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系争纠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产生的法律事实引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判决结果
一、庄连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本金76814.28元; 二、庄连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1月15日利息、逾期利息合计26603.89元; 三、庄连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76814.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标准,自2020年11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4.18元,由庄连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嵘 书记员魏然
判决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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