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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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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温建文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赣0735民初851号         判决日期:2021-09-27         法院: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与被告温建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凯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建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建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到期信用卡本金19823.49元、利息1415.75元和到期的违约金1445.10元,合计22684.34元(计算至2021年4月6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按剩余本金以日利率万分之五收取)及违约金(未还部分的5%)收取支付自2021年4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判令被告温建文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7日,被告温建文为满足消费需要,向原告申请一张江西教师信用卡(卡号:62×××45),并于2017年2月28日发卡,用于日常消费,被告自2020年12月14日开始逾期,已经逾期4期以上,经原告多次向其催收,被告一直未能还清欠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被告温建文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7日,被告为满足消费需要,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62×××45)一张。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告发卡,被告持卡进行了日常消费。被告自2020年12月4日起开始逾期未还款,现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19823.49元。 另查明,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载明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滞纳金按未还款部分5%计算。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中银信用卡申请表,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交易记录,信用卡逾期客户全量明细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温建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823.49元,并按月利率1.28%支付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承担24元,由被告温建文承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毛凯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丽萍
判决日期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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