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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58万元
法定代表人:沈鑫
联系方式:0826-2393555
注册时间:1989-09-07
公司地址: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园区石滨路9号
简介:
住宅房屋建筑;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预拌混凝土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公路路面工程建筑;公路路基工程建筑;公路交通工程建筑;河湖整治工程;输变电工程;环保工程;特种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土石方运输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和场地准备活动(不含爆破作业);管道和设备安装;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工程勘察活动;工程设计活动;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造价专业咨询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不含投资、融资及资产管理咨询);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化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安全防护系统集成;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技术、电子信息及信息技术处理、系统集成、通信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技术推广服务;通信系统工程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智能工程的开发、运用、咨询服务,智能化管理系统开发应用;智能安防系统;自动化成套控制装置系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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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思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1602民初3858号         判决日期:2021-09-27         法院: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广安思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广安思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仁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四川广安思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消费款项171431元,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LPR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为:2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广安思源酒店以挂账方式消费,经原、被告双方对账,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消费款171431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该款未果,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应当向原告支付欠款并支付资金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四川广安思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就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企业往来对账函》。 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审理查明:原告四川广安思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系经营住宿、餐饮服务、茶座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告经营的广安思源酒店以挂账方式进行消费,2020年9月7日,原、被告财务人员就被告在原告处的消费金额进行了核对,截至2020年9月4日,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四川广安思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消费款171431元未付。被告财务人员陈俊梅在《企业往来对账函》上签署了“核对无误”,并加盖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该《企业往来对账函》上载明欠款金额为171431元
判决结果
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广安思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消费款171431元及利息(利息以171431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3728元,减半收取1864元,由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上述债务,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刘武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王雪
判决日期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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