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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91-85210856
注册时间:2001-08-09
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九龙大道1177号
简介:
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及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和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承接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包括工程技术经济咨询、可行性研究、规划、造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信息化、检验检测、工程鉴定与加固以及相关成套设备、材料的采购和供应、设备安装);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园林绿化、公路养护、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进出口业务;物业管理;建筑新技术研发;绿色建筑材料开发、生产、销售;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电力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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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申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赣0121民初2025号         判决日期:2021-09-27         法院: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与被告江西省申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符邰凡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质量保修金1832592.94元及利息(利息以1832592.94元为基数,按同业拆借利率自2018年3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原告中标承揽了被告开发的芳湖苑住宅小区F标段工程施工项目,为此,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为62902547.25元,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1年3月16日,竣工日期2011年12月15日,工程款中包含质量保证金,约定为工程款的3%,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工程于2013年3月20日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原告已按合同要求履行了全部义务,经第三方审定,结算金额为57656722.15元,双方对此金额都予以认可。工程验收至今已7年,质保期已于2018年3月20日届满,被告逾期未支付质量保修金为1832592.94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依法应当承担支付责任并应支付逾期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中煤公司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举证情况如下: 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及公司变更通知书、被告企业信息报告,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证据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拟证明双方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关系,是适格的原告被告,合同中约定了合同价款及建设工期等事项。 证据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1份,拟证明约定了质量保修期限起算点和保修时间、相关的保修内容。 证据4、《结算审核报告》1份,拟证明由第三方出具并经双方盖章,确认了本工程造价57656722.15元。 证据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0份,拟证明该工程竣工验收的日期是2013年3月20日,且该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 证据6、该项目被告支付工程款项的明细1份、支付凭证29张,证明被告申旺公司款项只支付了55824129.21元,还剩1832592.94元没有付清。 被告申旺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原告中煤公司的举证情况,结合原告的诉称和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本院综合认证情况如下: 根据原告中煤公司的证据1、2、3、4、5、6,结合原告的诉称和本院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同时因被告申旺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应视为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故对原告中煤公司提供的证据1、2、3、4、5、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中煤公司的举证情况和本院认证情况,结合原告的诉称和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本院综合查明事实如下: 2011年3月16日,江西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旺公司签订了1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发包人申旺公司将其开发的芳湖苑住宅小区项目F标段73#—81#楼及3#地下室设计图纸及招标清单范围内的地建、装饰装修、给排水及电气安装等总承包工程内容(具体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发包给原告中煤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为62902547.25元,开工日期2011年3月16日,竣工日期2011年12月15日,该合同还就质量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款项的支付、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日双方还签订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该保修书约定: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竣工决算价款的3%,质量保修期限屋面及地下室防水工程为5年、装修及电气等工程为2年。同时该保修书第五条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写明:质保期满壹年,在14个工作日内支付质量保修金的50%,质保期满贰年,在14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了施工,所有工程于2013年3月20日经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单位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2014年3月,双方委托江西省中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该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出具赣中奕审结字[ZY-20170177]号《芳湖苑(象湖桃源)住宅小区项目F标段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为57656722.15元,双方对此金额都确认并无异议并在结果表上盖章。 审理中同时查明,江西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1日已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江西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于2011年1月28日至2014年1月9日先后29次共计向原告转款人民币46348216.99元、期间另代原告支付材料款、水电费、维修费等款项6笔共计人民币9475912.22元,总计人民币55824129.21元。因合同和保修书均是约定质保金按工程决算款的3%计算,而本案案涉工程决算款为57656722.15元,故案涉工程质保金应为1729701.67元,原告诉称质保金为1832592.94元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向本院起诉是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庭审中,因被告申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法庭调解未能进行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西省申旺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修金人民币1729701.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864850.84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另以864850.83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4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02元,已减半收取11651元,由原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告江西省申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6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舒泉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曾思施 书记员付桂珍
判决日期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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