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应仂、姚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赣1021执992号
判决日期:2021-09-27
法院: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2021)赣102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姚星、官新亮、南城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67096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帐户余额、理财产品、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保险收益、工资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扣留、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二十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要求解除查封、扣押、扣留、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范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严如黛
判决日期
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