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0)赣0702财保59号
判决日期:2021-09-27
法院: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玉平、赵员秀、梁卫东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玉平、赵员秀、梁卫东价值181900.89元的财产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并以本行财产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玉平在中国农业银行宜春袁山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62×××76);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玉平在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62×××78);
三、冻结被申请人李玉平在江西省农商银行宜春分行的银行存款(账号:62×××06、62×××42、62×××65);
四、冻结被申请人李玉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宜春分行的银行存款(账户:62×××90);
五、冻结被申请人李玉平在中国工商银行宜春分行的银行存款(账户:62×××27);
六、冻结被申请人梁卫东在中国农业银行宜春分行的银行存款(账户:62×××69);
七、冻结被申请人梁卫东在中国工商银行宜春分行的银行存款(账户:62×××27、62×××03);
八、冻结被申请人梁卫东在中国建设银行宜春分行的银行存款(账户:62×××95);
九、冻结被申请人赵员秀在中国光大银行宜春分行的银行存款(账户:62×××57);
十、冻结被申请人赵员秀在中国工商银行宜春分行的银行存款(账户:62×××34);
十一、查封被申请人李玉平、赵员秀共同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宜春市(产权证号:赣(2019)宜春市不动产权第0005659号);
以上财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181900.89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郭家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邹素珍
书记员吴利萍
判决日期
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