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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会峰
联系方式:020-83800122
注册时间:2001-03-07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58号5-6楼
简介:
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专业作业;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检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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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洞庭湖湿地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湘06执恢20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9-27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仲裁委员会岳仲决字﹙2018﹚49号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洞庭湖湿地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被执行人湖南洞庭湖湿地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经协商,于2019年7月29日达成了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协议签署后十五日内,当事双方同意由执行法院依法扣划己冻结的乙方银行存款五万元,并按程序支付给甲方;二、乙方在2019年10月30日前,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二笔案款二十万元;三、乙方在2019年11月30日前将余款一次性支付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四、乙方承担执行费8060元;五、本协议签署后至履行完毕前,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款项,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六、甲方收到第一笔案款五万元后三日内,书面向执行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由执行法院对案件作终结执行结案;七、本协议担保人刘德明、蒋德坤共同为乙方所有债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刘德明、蒋德坤承诺在乙方不履行本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刘德明蒋德坤均在该执行和解协议土签名。此后,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洞庭湖湿地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刘德明、蒋德坤均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正式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湖南洞庭湖湿地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30000元及利息7248.32元﹙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10月31日起,暂计至2020年4月10日﹚,共计人民币437248.32元;逾期,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承担仲裁费17380元、申请执行费8060元;三、担保人刘德明、蒋德坤共同为被执行人湖南洞庭湖湿地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查明,一、通过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向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发出查询申请,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载明:1、银行、互联网银行反馈结果:被执行人湖南洞庭湖湿地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德明、蒋德坤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2、车辆登记机构反馈结果:被执行人湖南洞庭湖湿地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德明、蒋德坤无车辆登记信息;3、证券登记部门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刘德明、蒋德坤无证券账户;4、保险、金融理财登记部门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刘德明、蒋德坤无保险理财登记信息。二、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查询结果系被执行人湖南洞庭湖湿地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德明、蒋德坤无产权登记信息,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系被执行人蒋德坤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三、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结果系被执行人刘德明、蒋德坤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四、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刘德明系湖南巴陵国际老龄事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刘德明、蒋德坤系岳阳湘楚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洞庭湖湿地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五、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结果系被执行人刘德明、蒋德坤无保险理财登记信息。六、被执行人湖南洞庭湖湿地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岳阳市君山区广兴洲渔场享有到期收入。 2020年7月21日,本院分别以﹙2020﹚湘06执恢20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洞庭湖湿地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岳阳市君山区广兴洲渔场享有的到期收入人民币5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2021年6月8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洞庭湖湿地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被执行人湖南洞庭湖湿地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德明、蒋德坤虽有零星银行存款,但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虽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洞庭湖湿地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岳阳市君山区广兴洲渔场享有的到期收入,暂不具备立即执行和变现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判决结果
终结岳阳仲裁委员会岳仲决字﹙2018﹚49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胡中岳 审判员付胜芳 审判员曹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汪山钧
判决日期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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