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恒其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1103民初1555号
判决日期:2021-09-27
法院: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日照恒其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日照恒其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20年9月24日至10月23日,原告向被告提供工程车租赁服务,租赁车型有卡特牌履带式挖掘机、神钢牌履带式挖掘机、徐工牌汽车吊、三一牌汽车吊、欧曼牌自卸车。2020年10月24日,双方签订《租赁结算清单》,确认被告欠原告租赁费748560元。2020年10月25日,双方签订《设备租赁结算合同》,对被告欠付租赁费数额及付款时间进行了进一步确认。现在付款时间已经逾期,但被告拒不付款。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74856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有《租赁服务协议》,协议第7条“争议解决”明确约定,“争议纠纷将向承租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本案应由承租方所在地(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袁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宋慧娇
判决日期
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