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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唐涛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赣0726民初217号         判决日期:2021-09-27         法院: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安远支行)诉被告唐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农行安远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涛归还原告农行安远支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9854元、利息407.85元、违约金541.03元、手续费198.36元,合计11001.24元(利息、违约金暂算至2020年6月30日,之后利息、违约金按约定计算至款清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唐涛通过农行超级柜台行向原告申请金穗贷记卡,经受理、调查、审查和审批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为被告开卡,卡号62×××91,被告开卡后进行消费。截至2020年6月30日,仍结欠本金9854元、利息407.85元、违约金541.03元、手续费198.36元,合计11001.24元。为确保原告的合法债权得到实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唐涛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 原告农行安远支行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业务委托证明,法人代表职务证明,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3、申请表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4、被告信用卡消费记录、结欠本息情况说明,证明被告消费结欠情况。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唐涛于2017年9月8日向原告申请金穗贷记卡,原告经审查、审批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为被告开卡,卡号62×××91。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时承诺自愿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约定,合约和章程约定,如果被告消费逾期未还,则从消费之日起按消费金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即月利率1.5%。违约金则按最小还款额的10%的金额乘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被告持卡后,2017年11月开始未按时足额还款,截止至2021年5月6日,透支本金9854元,利息2078.76元,违约金645.09元,手续费198.36元,合计12776.21元
判决结果
被告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9854元,利息2078.76元,违约金645.09元,手续费198.36元,合计12776.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唐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
合议庭
审判长陈英平 人民陪审员叶福娣 人民陪审员刘红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桦
判决日期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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