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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1-38824567
注册时间:1998-10-19
公司地址:中山东一路23号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借款;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结汇、售汇,总行授权的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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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江志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01民初7636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被告江志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志强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传票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志强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175064.15元(暂计至2020年11月19日,其中本金125298.70元、利息16063.07元、分期付款手续费4645.66元、还款违约金29056.72);2、判令被告江志强支付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和还款违约金(计算依据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3、诉讼费由被告江志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江志强在原告处开户办理了中国银行信用卡一张。被告领卡后使用其所办理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暂计至2020年11月19日累计欠款175064.15元。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江志强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鉴于被告未到庭,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核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25298.70元; 二、被告江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信用卡透支利息和分期付款手续费(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及收费标准,自合同约定的计息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1.28元,减半收取1900.6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负担290.56元,由被告江志强负担1610.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立文 书记员叶慧琳
判决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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