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苏淑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闽0802执4261号
判决日期:2021-09-27
法院: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段金星与被执行人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苏淑珍、林炎照、江钦汪、苏淑萍、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802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苏淑珍、林炎照、江钦汪、苏淑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8000元及利息;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应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对江钦汪、苏淑萍的上述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的50%承担清偿责任,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前述清偿责任的,由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扣划了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5432.5元,申请执行人分配执行款313000元,执行费4520元,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林炎照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北路84号1052[房产证号:2XXXX4、土地证号:龙国用(2005)第2XXXX7]的房产因案外人异议暂无法处置;另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在上述房产的案外人异议结束后再执行,因异议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为此
判决结果
终结(2020)闽0802执4261号案执行。
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林爱芸
审判员陈进
审判员谢文聪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傅丽蕾(代)
判决日期
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