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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光恒
联系方式:0936-6633190
注册时间:2008-11-21
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城关镇行政新区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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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甘0724民初647号         判决日期:2021-09-27         法院:高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某诉与被告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阳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5月11日,本院受理宇阳公司反诉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合并审理。原告贺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2、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诉原告贺某向本院诉请:1、判令宇阳公司偿还贺某垫付的工程款及劳务费59409元、利息5644元,合计65053元,并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宇阳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贺某原系曹军仓诉兰州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宇阳公司、靳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靳宝的诉讼代理人,经调解,由宇阳公司向曹军仓偿付工程款及劳务费59409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宇阳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要求贺某先行向曹军仓垫付案件款59409元,并承诺10日内给付贺某。贺某依约向曹军仓垫付后,并向贺某出示付款清单一份。后经贺某多次向宇阳公司催要,宇阳公司推诿至今,现贺某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诉讼,请求裁决。 本诉被告宇阳公司辩称,本诉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不当得利,不同意贺某诉请。贺某曾向宇阳公司借款20万元,后偿还59409元。2016年11月25日,贺某与靳宝借用宇阳公司资质,承接修建兰州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兰州市仁寿山文化生态商业居住区项目中部分施工项目,同日贺某向宇阳公司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转入贺某账户。具体施工中,靳宝又将部分围墙施工内容交付曹军仓完成。2018年6月,曹军仓将兰州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宇阳公司、靳宝诉至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靳宝没有到庭,贺某作为靳宝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庭审中,在贺某承诺向曹军仓给付案件款59409元情况下,宇阳公司同意调解,并达成诉讼调解协议:由宇阳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之前一次性给付曹军仓拖欠劳务费及工程款59409元。后贺某将57000元主动交付宇阳公司,由宇阳公司又转账至贺某提供的曹军仓的账户中,具体时间是2018年12月7日。整个过程,宇阳公司并未得利,故不存在不当得利一说。2019年1月,贺某曾以行使追偿权为由,诉请宇阳公司给付59409元,后又撤诉。另,针对曹军仓揽工行为,靳宝是发包人,靳宝挂靠宇阳公司以宇阳公司名义承接兰州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任务,向曹军仓揽工行为支付报酬的主体最终应当是靳宝。因靳宝遭受车祸脑部受伤不能正确表达意思,靳宝和宇阳公司至今未结算。贺某作为其亲属及诉讼代理人,自愿主动帮助靳宝处理事务,应由靳宝为其承担责任。 反诉原告宇阳公司向本院诉请:1、判令贺某偿还借款143000元,以及以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2、反诉诉讼费由贺某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5日,贺某以支付兰州市仁寿山文化生态商业居住区项目修建砖混围墙材料款为由向宇阳公司借款20万元。2018年12月6日,贺某偿还宇阳公司57000元,剩余143000元经多次催收,贺某推托未付。据此反诉,以求裁决。 反诉被告贺某辩称,贺某从未向宇阳公司借款20万元。该20万元,系靳宝挂靠宇阳公司,具体施工兰州市仁寿山文化生态商业居住区项目过程中,建设方兰州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转入宇阳公司账户22万余元施工进度款中的大部分。这20万元是宇阳公司转交给靳宝的工程款,是由贺某替靳宝从宇阳公司代领的。由于前期施工是垫资进行,故这笔钱是靳宝应得工程款。宇阳公司在此存在虚假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或主张向法庭举证,本院组织质证并认证。 贺某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向法庭举证: 来源于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的(2018)甘0105民初1472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应向曹军仓付款的义务人为宇阳公司,但实际由贺某支付,故构成不当得利。宇阳公司对证据无异议,认为从该调解书当事人关系中可看出,案件款最终应当由与曹军仓具有直接合同关系的靳宝来承担。经审查,该调解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2017年9月29日,靳宝施工员刘德红与曹军仓形成的金额为59409元的结算单复印件一份,下端有“经双方共同协商,因工程维修质保及逾期违约共同减少2409元,情况属实贺某曹军仓2018年12月6日”、“曹军仓款已打清”等内容。宇阳公司的质证意见是,没见过该结算单,刘德红不是宇阳公司员工,但内容可证明实际施工人并非宇阳公司。经审查,该结算单是(2018)甘0105民初1472号民事调解书定案依据,其下端记载内容,可证明59409元案件款实际已以57000予以支付的事实。对该结算单予以确认。 宇阳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向法庭举证: (2018)甘0105民初1472号案件中,曹军仓起诉状一份,证明是靳宝与曹军仓之间有直接合同关系,曹军仓与宇阳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贺某认为无关联性。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2019)甘0724民初3369号贺某诉宇阳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贺某起诉状一份、庭审笔录一份。将该起诉状与本次起诉状作比对,可证明贺某两次主张权利的理由不同,上一次以“宇阳公司以资金运作程序繁琐为由请求贺某垫付”为由起诉,这一次以“宇阳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要求贺某先行向曹军仓垫付”为由起诉。两次理由均无事实依据,且均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庭审笔录一份共5页,其中第2页倒数第三段中贺某自认2018年12月6日其向宇阳公司转账两次,2万元、3.4万元,同日,贺某还向曹军仓付款5409元;第3页倒数(8-10)行,贺某自认“-之前我和宇阳公司算了账,宇阳公司还有靳宝114000元钱。我的初衷也是替靳宝把钱拿了,靳宝在宇阳公司的账就能结算出来了。我给靳宝担保的贷款就能偿还了。”这段笔录说明,贺某是在替靳宝向曹军仓付款,并不是替宇阳公司向曹军仓付款。贺某的质证意见是,(2019)甘0724民初3369号案件起诉状与本案无关,对该案庭审笔录无异议,但(2018)甘0105民初1472号案件中,调解书确定的向曹军仓付款的义务人是宇阳公司,现在是贺某把这个钱付了。所以,本案仍然是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经审查,对本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财务凭证单据共10页,包括曹军仓、贺某共同签署的收条、支出审批单,曹军仓使用的5名工人2017年(8-10)月工资表,宇阳公司直接向5名工人转账支付工资的网银回单。证明贺某2018年12月6日给付宇阳公司57000元后,宇阳公司即根据贺某、曹军仓指示的支付途径,向汪国良、邵海成、林建文、邵彩珍、张虎娃5名工人支付了工资50800元。贺某质证意见是,其在收条、支出审批单签字目的,是为证明其垫付的59409元是用来支付曹军仓案件款。经审查,对本组证据予以认定,留存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入卷佐证,原件当庭退回宇阳公司。 财务凭证单据共3页,包括曹军仓、贺某共同签署的收条、支出审批单,宇阳公司直接向曹军仓转账支付6200元的网银回单。证明贺某2018年12月6日前给付宇阳公司57000元后,宇阳公司即根据贺某、曹军仓指示的支付途径,向曹军仓支付了6200元。贺某质证意见同前。经审查,对本组证据予以认定,留存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入卷佐证,原件当庭退回宇阳公司。 宇阳公司2018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6日在建设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账单两页,待证(1)2018年12月3日、4日、6日贺某分别转账存入宇阳公司账户2万元、3.4万、3000元,合计5.7万元;(2)同期宇阳公司账目显示存款结余200多万元。由此证明,当时宇阳公司根本不存在资金困难、无法支付的情况。贺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宇阳公司待证目的无关。客观事实是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调解义务实质是由贺某替宇阳公司做了垫付。经审查,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反诉证据)财务凭证单据共3页,包括贺某签署的借条、支出审批单、宇阳公司直接向贺某转账支付20万元的网银回单。证明贺某于2016年11月25日向宇阳公司借款20万元。贺某质证意见是,该20万元实际是兰州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入到宇阳公司的进度款,宇阳公司按照挂靠人靳宝指示,转交到为靳宝工作的贺某账户中,用于兰州市仁寿山文化生态商业居住区项目的场地平整及材料采购,借条、支出审批单上均备注了借款用途。宇阳公司对此故意隐瞒真相,涉嫌虚假诉讼。经审查,对本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留存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入卷佐证,原件当庭退回宇阳公司。 根据贺某、宇阳公司当庭陈述、答辩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6年10月,兰州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兰州市仁寿山文化生态商业居住区项目中地块为G1344和G1345的围墙搭建工作发包给宇阳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靳宝为宇阳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兼宇阳公司代表人。2016年11月22日,兰州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转账形式预付宇阳公司工程款22.2973万元。2016年11月25日,为靳宝工作的贺某代表兰州市仁寿山文化生态商业居住区项目围墙、场地平整项目部从宇阳公司借支工程购材料借款20万元,并向宇阳公司出具了借条。 2017年8月,靳宝与曹军仓签订《劳务合同》、《协议书》,将前述施工任务中的1118.2米围墙的抹灰、抹腻、上涂料、挂瓦工作以及约70米围墙的砌砖搭建工作交由曹军仓完成。2017年9月27日,靳宝工作人员刘德红向曹军仓出具了结算单。后因靳宝脑部受伤致残,丧失结算行为能力,故未向曹军仓结算。2018年5月29日,曹军仓以兰州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宇阳公司、靳宝为被告,诉讼追讨劳务费。案经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调解,形成(2018)甘0105民初14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之前一次性给付曹军仓拖欠劳务费及工程款59409元;二、本案诉讼费1384元,已减半收取692元,由曹军仓负担。在该诉讼中,宇阳公司、贺某从兰州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证据中得知,该公司尚有10余万元工程款未向宇阳公司结算。 兰州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宇阳公司、靳宝三者关于工程款结算流程为,兰州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宇阳公司支付工程款,宇阳公司扣除管理费、税金后再向靳宝支付。靳宝无法从兰州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取得工程款。靳宝尚有贺某提供担保的金融借款未偿还。 2018年12月初,贺某与宇阳公司协商,由贺某向曹军仓支付上述案件款后,贺某代表宇阳公司与兰州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结算,结算所得,在宇阳公司扣除相关税金、管理费后由贺某代表靳宝领取,领取后偿还靳宝银行贷款,从而减轻贺某担保责任。为此,2018年12月3日、4日、6日贺某分别转账存入宇阳公司账户2万元、3.4万、3000元,合计5.7万元。宇阳公司随即于2018年12月6日将其中50800元向曹军仓使用的5名工人转账支付了工资,其中6200元向曹军仓转账支付。后,贺某持宇阳公司授权委托书与兰州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结算,被兰州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绝。宇阳公司再未给予贺某索要工程款的必要协助,工程款至今未结算。2019年1月,贺某以行使追偿权为由诉请宇阳公司返还涉案款项,后申请撤诉获准。2021年3月16日,贺某二次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请宇阳公司返还涉案款项。2021年5月11日,宇阳公司以民间借贷为由,反诉要求贺某返还其资金14.3万元,本院受理并合并审理
判决结果
一、由本诉被告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本诉原告贺某代为垫付的案件款57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付清。 二、驳回本诉原告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若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本诉被告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本诉原告贺某。本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26元,本院退还其713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3803元,减半收取计1901.5元,由本诉原告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803元,本院退还其190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当事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不予受理
合议庭
审判员潘海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段雅楠
判决日期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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