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甘1121民初2027号
判决日期:2021-09-27
法院:通渭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与被告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由被告负责运走其堆放于原告土地上的水泥及其他物品,恢复租赁场所原状;2.由被告支付原告土地租赁费16500元;3.由被告支付相对于租金的场地占用费70000元;4.由被告对人民法院受理后至实际搬离其物品之日按每月3500元的标准继续支付场地占用费;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4日,被告因马营镇硬化道路项目租用原告位于马营镇东关村马营中学隔壁的土地用于堆放水泥及其他施工设施。合同约定租赁期限6个月,每月租金3500元,原告同意收取五个月的租金共计17500元。被告支付定金1000元后工程一直未施工,原告的土地被被告占用至今。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口头答应解决,但一直推诿至今。现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无任何工作关系,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应驳回原告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尚宏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敏
判决日期
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