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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曹晋松
联系方式:0775-4360809
注册时间:1990-06-13
公司地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863号中银大厦1幢5号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信用卡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代售基金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付款;办理资信调查、咨询、见证银监、外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其他由总行在银监、外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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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黄启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桂0802民初2974号         判决日期:2021-09-27         法院: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贵港分行)与被告黄启怀、广西盛象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黄启怀、盛象公司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2、被告黄启怀归还尚欠贷款本金182017元、支付利息(截止2021年5月7日利息及罚息为3038.1元,2021年5月7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给原告;3、被告黄启怀支付律师费3000元给原告;4、原告对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黄启怀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贵港市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盛象公司对被告黄启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黄启怀、盛象公司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被告黄启怀(借款人)向原告(贷款人)贷款271000元用于购买贵港市,贷款期限240个月;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12个月,按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上浮2%计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以其所购房屋提供抵押;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本息全部到期、终止或解除合同、行使抵押权;盛象公司为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因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原告已依约履行放款义务,但被告逾期4期未归还贷款本息给原告,已构成违约。原告遂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1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已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胡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黎兴日星
判决日期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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