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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戴旻
联系方式:022-87869299
注册时间:1982-12-01
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591号
简介:
勘察设计;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和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服务;工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工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建筑材料、汽车零部件制造;机械产品及零部件的研发试验和生产;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进出口业务;城市规划及市政公用设计;工程机械修理和租赁;图文设计;展览服务;机器人、智能制造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企业孵化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机器人、智能制造装备的批发和零售;餐饮服务;会议服务;房屋租赁。(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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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闽0624民初579号         判决日期:2021-09-27         法院:诏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工业公司)诉被告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新能源公司)、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汽工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猛狮新能源公司、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汽工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猛狮新能源公司支付中汽工业公司设计费1189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74880(违约金计算截止2020年7月15日;1.编号2015-041合同逾期天数是1068天,基数是119000元,按日2‰计算违约金为254184元;2.编号2018-022合同逾期天数是1143天,基数是236000元,按日2‰计算违约金为539496元;3.编号2018-012合同,计算基数300000元,逾期天数802天,按日2‰计算违约金为481200元);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017年2月21日、2018年1月8日,中汽工业公司与猛狮新能源公司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中汽工业公司对猛狮新能源公司的动力锂离子电池项目进行工程设计,合同总金额4160000元。设计完成后,猛狮新能源公司已支付2971000元,尚欠1189000元。根据设计合同第9.1.5款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截止到2020年7月15日,猛狮新能源公司应向中汽工业公司支付违约金1274880元。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是对猛狮新能源公司享有100%股权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中汽工业公司要求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对猛狮新能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猛狮新能源公司、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答辩。 中汽工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明其主张:1.三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付款申请(之后补充证据商请函);3.财务收款记录;4.福建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厂房1的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及原材料仓库的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审核报告书(厂房2、成品仓库的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审核报告书(厂房4的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7.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上述证据,因猛狮新能源公司、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该书证经本院审查,未发现瑕疵,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法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经庭审质证并认证,对本案的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5年5月,中汽工业公司与猛狮新能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猛狮新能源公司委托中汽工业公司设计动力锂离子电池项目,合同设计费2380000元;合同第八条第8.1款约定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476000元作为预付款;第8.2款约定设计人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714000元;施工图审图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476000元,消防设计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5%,计595000元,工程竣工或施工图完成一年内支付尾款5%,计119000元。2017年2月21日,中汽工业公司与猛狮新能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猛狮新能源公司委托中汽工业公司设计动力锂离子-厂房2、成品仓库等二期项目,合同设计费1180000元;合同第八条第8.1款约定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236000元作为预付款;第8.2款约定设计人提交施工图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354000元;施工图审图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236000元,消防设计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236000元,工程竣工或施工图完成一年内支付尾款10%,计118000元。2018年1月8日,中汽工业公司与猛狮新能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猛狮新能源公司委托中汽工业公司设计动力锂离子电池-厂房4项目,合同设计费600000元;合同第八条第8.1款约定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120000元作为预付款;第8.2款约定设计人提交施工图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180000元;施工图审图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120000元,消防设计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120000元,工程竣工或施工图完成一年内支付尾款10%,计60000元。以上三份合同的第九条第9.1.5款均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合同履行过程中,猛狮新能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支付中汽工业公司476000元,于2015年9月17日支付714000元,于2016年6月24日支付476000元,于2016年11月3日支付595000元,于2017年3月15日支付236000元,于2017年6月19日支付354000元,于2018年4月3日支付120000元,合计2971000元。猛狮新能源公司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实际投入使用。2019年3月26日,中汽工业公司向猛狮新能源公司送达《付款申请》,主要内容记载:1.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已支付2261000元,未支付119000元;2.动力锂离子电池-厂房2、成品仓库等,已支付590000元,未支付590000元;3.动力锂离子电池-厂房4项目,已支付120000元,未支付480000元;以上合计未支付1189000元;猛狮新能源公司在《付款申请》上盖章确认。2019年9月18日,猛狮新能源公司向中汽工业公司送达一份《商请函》,主要内容记载:由于猛狮新能源公司资金紧缺,未能按时支付设计费,未支付部分的设计费,猛狮新能源公司将分期支付,尽快付清,希望中汽工业公司理解与支持。2021年3月4日,中汽工业公司具状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一、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1189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8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3月27日计至2020年7月15日止)。 二、驳回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501元,减半收取7750.5元,由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65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林桂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红妹
判决日期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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