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开明、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青0105民初2027号
判决日期:2021-09-27
法院: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开明与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闫开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二被告连带退还原告购房款本金353600元;二、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资金占用费41989元,合计395589元;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系被告承建的城北区陶家寨小区C标段劳务施工人,双方协商:青海分公司将顶账的房屋(××楼)以抵劳务费的方式出售给原告,房屋单价3400元,合计353600元,该款除了原告抹灰班组34800元劳务费之外,原告再行支付315000元,若房屋出现任何问题由被告及建设单位承担所有责任。后原告支付315000元后,双方签订购房协议。后期被告未按约定将房屋交付于原告,原告无奈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交付房屋,但因涉及建设单位陶家寨村委未在《购房协议》中确认该事实,导致合同未成立,进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基于以上事实,原告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决二被告退还已经收取的购房款并承担损失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闫开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34元,本院减半收取361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薛锐
书记员李致民
判决日期
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