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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63352万元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方式:4008939999
注册时间:1996-12-27
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海峡银行大厦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基金销售业务;同业人民币拆借;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险种:中国保监会批准和允许销售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外汇存款、贷款、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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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丽秋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闽0111民初2747号         判决日期:2021-09-27         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左丽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拔洛、唐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丽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左丽秋偿还原告信用卡借款本金178407.06元及利息32190.57元、手续费18646.0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34210.57元,以上合计金额为363454.25元(暂计至2021年4月20日止,之后的利息、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依据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消费性信用贷款业务,在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章程》和《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后,被告填写并签字确认了《福建海峡银行标准信用卡申请表》、《大额现金分期业务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申请表约定,被告的邮寄地址为福州市晋安区长乐××路××号集友名居18J。领用合约相关内容为:第三条第十三款“甲方在对账单所载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全部欠款的,当期对账单所载消费及通过贷记账户的圈存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根据甲方实际欠款天数,按每日累积欠款余额乘以日利率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对账单所载最低还款额的,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第三条第十四款“甲方使用信用卡在规定限额内提取现金(包括溢缴款)时,除乙方另有规定外,须按笔支付手续费。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第五条第三款“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将对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从记账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该款项获得清偿时止,并按月计收复利。若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标准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第八条第五款“……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提供的卡片寄送地址视为诉讼时(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重审及执行程序)诉讼材料的送达地址,如双方发生诉讼,受诉法院向该地址邮寄诉讼材料即视为送达。甲方提供的寄送地址如有变更,须通过乙方客服热线或书面形式主动通知乙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受诉法院按原地址送达,无论是否实际接收,均视为送达”。同时,领用合约中原、被告双方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经审核,被告符合信用卡申请条件,原告向其发放了一张卡号为6226××××0782的信用卡。被告在使用该信用卡过程中未能按时向原告还款,截至2021年4月20日止,被告拖欠本金178407.06元、利息32190.57元、手续费18646.05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134210.57元,共计363454.25元。 被告左丽秋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福建海峡银行标准信用卡申请表》、《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大额现金分期业务申请书、交易流水、欠款情况表等。被告左丽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左丽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借款本金178407.06元、利息32190.57元、手续费18646.05元及自2021年4月21日起的利息[利息按照《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1元,减半收取计3375.5元,由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46.5元,被告左丽秋负担21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蓓蓓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何琦 书记员林艳婷
判决日期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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