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雷应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闽0981执75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27
法院:福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雷应光、李晚姣、雷廷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20)闽0981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本院依法扣除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724.06元,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回。此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针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行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知晓,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林红
审判员叶林
审判员颜莹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林婷婷
判决日期
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