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亿中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102民初4454号
判决日期:2021-09-27
法院: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萍乡亿中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萍乡亿中桥梁模板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桥梁模板的生产企业,被告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昌景黄铁路CJHZQJX-2标段项目承建方。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开始合作,由原告给被告供应钢模板,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被告供应相应规格的模板后,被告却不按时支付模板费用。时至今日,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仍欠原告775907.3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我公司货款575907.35元,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合计总金额775907.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钢模板,是为昌景黄铁路建设施工所用,涉案标的物系用于铁路设施的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之规定,因本案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求贵院将本案移交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案中,原告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昌景黄铁路CJHZQJX-2标项目部签订了《钢模板加工合同》,合同载明的项目名称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昌景黄铁路CJHZQJX-2标项目部一分部。因涉案合同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二)铁路货运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故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邮政编码05001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合议庭
审判员魏彦霄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王涵
判决日期
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