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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21399万元
法定代表人:郝刚
联系方式:0351-4088024
注册时间:1985-12-25
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69号
简介:
建筑施工、建设工程:可承担各种类型工业、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建筑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以上项目及房地产、资源等投资开发;房地产开发;铁路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材料与设备采购;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为准,有效期至2023年3月8日);拆除工程;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构件;预应力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技术开发与服务、勘测设计与咨询;承包工程:对外承包工程,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承包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物业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铁路运营管理与服务;供应、代运、货位经租;机械设备经营租赁;机械制造、修理;食品经营:餐饮;住宿;道路货物运输(仅限分支机构用);仓储 (不含危化品、食品);研发和技术服务;铁路运输:铁路货物运输、装卸;铁路运输业务(安全管理、调度指挥、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货运组织,机车车辆、线桥隧涵、牵引供电、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的运用以及维修养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其他铁路运输辅助活动;特种设备:锅炉安装;检验检测:建设工程及材料检验检测;园林绿化工程;消防工程;环保工程;安防工程;水环境治理;建筑智能化工程;智慧交通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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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亿中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102民初4454号         判决日期:2021-09-27         法院: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萍乡亿中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萍乡亿中桥梁模板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桥梁模板的生产企业,被告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昌景黄铁路CJHZQJX-2标段项目承建方。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开始合作,由原告给被告供应钢模板,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被告供应相应规格的模板后,被告却不按时支付模板费用。时至今日,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仍欠原告775907.3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我公司货款575907.35元,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合计总金额775907.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钢模板,是为昌景黄铁路建设施工所用,涉案标的物系用于铁路设施的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之规定,因本案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求贵院将本案移交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案中,原告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昌景黄铁路CJHZQJX-2标项目部签订了《钢模板加工合同》,合同载明的项目名称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昌景黄铁路CJHZQJX-2标项目部一分部。因涉案合同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二)铁路货运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故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邮政编码05001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合议庭
审判员魏彦霄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王涵
判决日期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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