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陈茂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602民初8497号
判决日期:2021-09-27
法院: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下称农行芗城支行)与陈茂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农行芗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陈茂盛偿还农行芗城支行贷款本金63855.18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8月25日利息、罚息、复利为7464.87元,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的相关计算方法及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31日,陈茂盛通过网上银行申请贷款,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芗城腾飞路支行(系农行芗城支行的下辖点,以下简称农行腾飞路支行)签订《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额度有效期自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5月30日止,借款人可以在70200元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单笔借款最长期限为12月;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2%确定;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上述合同签订后,农行腾飞路支行于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分十七次共向陈茂盛发放借款70200元。借款于2019年5月30日到期后,陈茂盛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故农行芗城支行诉至法院。
陈茂盛辩称,其在2018年5月30日贷款属实,2019年已经还利息11041元,现在经济困难无法偿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陈茂盛与农行腾飞路支行签订《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摘要):额度有效期自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5月30日止,借款人可以在70200元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单笔借款最长期限为12月;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2%确定;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2、上述合同签订后,农行腾飞路支行于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分十七次共向陈茂盛发放借款70200元。借款于2019年5月30日到期后,陈茂盛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20年10月20日,陈茂盛尚结欠农行芗城支行贷款本金63700元及利息7842.56元
判决结果
一、陈茂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贷款本金63700元、利息7842.56元及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
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3元,减半收取计791.5元,由陈茂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许艳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方艺璇
书记员黄玥婷
判决日期
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