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名宣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陕0423民初2167号
判决日期:2021-09-27
法院:泾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陕西名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30万元,或对被申请人等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予以保全。同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咸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函作为担保,保函期限为:自受理保全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相关财产保全措施被解除之日止失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名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杨望芝
人民陪审员杨雪侠
人民陪审员何乐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薛静
判决日期
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