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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树强
联系方式:0538-3162586
注册时间:200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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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强、山东一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991民初892号         判决日期:2021-09-27         法院: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强与被告山东一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滕公司)、山东龙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韩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燕、被告一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博、王甲齐、被告龙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平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韩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应付工程款800万元(暂计,以鉴定报告确定数额为准),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00万为基数自2020年2月23日开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20日,被告一滕公司与被告龙岳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龙岳公司将位于泰安高新区以北的龙岳文化工程项目办公楼及1-4#车间等工程发包给一滕公司施工。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以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山东静逸轩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泰安静逸轩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与被告一滕公司签订了《施工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承包上述工程,该合同约定工程施工、管理等均由原告自行负责,由原告自行与龙岳公司办理结算,一滕公司收取1%管理费。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就该工程进行了施工。现两被告在未告知、未征得原告同意情况下,违反《施工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私自解除了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并确定结算事项,对此原告不予认可,且原告多次向两被告提出核算已施工工程量、结算工程款的请求,但两被告均拒绝。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诉。 被告一滕公司辩称:原告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明确阐明韩强以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山东静逸轩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泰安静逸轩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与我司签订施工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承包涉案工程,却又以韩强自己的名义起诉,诉讼主体明显错误,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龙岳公司辩称:案涉工程系我公司发包给一滕公司施工,且合同中约定不得转包、分包,龙岳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龙岳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且对工程量已结算完毕。原告身份不适格,其在诉状中称合同是以山东静逸轩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现在以个人名义起诉,主体不适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0日,被告一滕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被告龙岳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龙岳文化工程项目办公楼及1-4#车间”,合同总价为72099524元。2020年2月23日,泰安静逸轩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又与发包人被告一滕公司签订了《施工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承包了上述部分工程。该合同约定工程施工、管理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被告一滕公司收取1%管理费和税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因承包合同的履行发生争执,原告韩强诉至我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韩强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900元,本院予以退还;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韩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刘阳
判决日期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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